夫妻共同房产证单方可以拿去抵押贷款吗

如题所述

  夫妻共同房产,属于共有财产,关于共有财抵押规定如下:
  第五十四条 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
  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但是婚姻法解释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你这种情况,如果房产证上是两个人名字的话,单方拿去贷款原则上是过不去的,因为贷款要做抵押登记,相关法规规定: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所以,正常流程理应要有你的同意才可抵押。

  如果房产证是一个人名字的话,原则上是共同财产共同同意,不排除登记名字的那方可以单方抵押的。

  请看下面的案例:
  王倩与李刚婚后建造一处住房,该房的产权证书上载明所有权人为王倩。2005年,李刚持该房产证在县信用社贷款7万元,并经房管部门进行了抵押登记。2009年5月,王倩得知房产证已被丈夫私自抵押,在和信用社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将信用社和李刚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二被告的抵押行为无效。
  法庭审理查明,信用社和李刚签订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中,抵押人“王倩”的签名,不是王倩本人所写,且合同中“王倩”的印章也与王倩提供的本人印章不符,两人已于2005年分居至今。信用社则表示,李刚抵押贷款至今已四年之久,原告作为李刚的妻子,应当知道房产被抵押,且李刚在贷款时提交了结婚证和复印件,并向法庭提交了该结婚证的复印件。
  法庭经审理认为,李刚虽然在将共同财产抵押时未经其妻王倩的同意,但信用社是在李刚系其丈夫这一特殊身份下,有充足的理由相信李刚的行为是征得了王倩的同意,才与李刚签订了抵押合同。作为李刚之妻的原告,属于应当知道其丈夫抵押的行为而未提出异议的。这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的规定,遂依照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该抵押合同有效。
  ■法官点评:
  本案中,王倩与借款人李刚系夫妻关系,李刚所抵押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信用社是基于双方是合法夫妻这一可信赖的事实,才与李刚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而且在长达四年的时间内,王倩作为共有人应当知道其共有的房产被抵押而没有提出过异议,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内容,因此,抵押合同是有效的。
  当前,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抵押贷款现象普遍存在,若简单的以抵押合同未经共有人同意而将抵押贷款合同认定为无效,这就不可避免的存在夫妻合谋骗取贷款的可能,势必会放纵这种恶意串通骗取贷款的行为,就会损害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使金融机构遭受巨大损失。
  本案中,李刚虽然没有得到王倩的明确授权,但是李刚是王倩的丈夫,手中持有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证,且提交了夫妻二人的结婚证。这些事实的存在,使信用社有充足的理由相信,李刚享有其妻王倩的代理权,其作出的民事行为对王倩产生法律约束力。因此,李刚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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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6-03
双方必须都签字抵押才生效,不管房产证上市谁的名,你这种情况更是明确了。
第2个回答  2012-06-03
莫说是共同房产证,有些地级市就连是单方房产证你想买卖也要夫妻一起去!!
第3个回答  2012-06-27
可以的 不过自己办肯定是办不下来的 必须找担保公司做才行
第4个回答  2012-06-03
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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