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附件2

如题所述


本文内容概述了人民法院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流程及要求,包括估价机构选定、鉴定评估移送、案件名称、估价范围、价值定义、估价标准、提交期限与方式、估价服务费用、使用者、义务、联系方式以及其他义务等关键要素。流程旨在通过专业的估价机构,确保在特定司法鉴定估价目的下的价值分析与估算,并提供专业意见。委托方及相关当事人需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资料,并恰当使用鉴定估价报告。



估价机构选定日期与估价机构名称明确指定,确保流程启动。估价范围需在案件涉及的房地产中明确界定。价值定义采用市场价值标准,考虑估价对象的体量、性质、租约限制、权属等因素,不考虑强制变现对价值的影响。



鉴定评估报告提交期限为自鉴定评估移送之日起30个工作日,提交方式为书面报告并附电子版。估价机构可能申请延长作业日期,但需书面申请,并明确第一次与第二次延长的天数。报告使用者主要为委托方,但其他义务如出庭接受质询、回答询问等需履行。



估价对象的权属信息包括房屋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抵押权人、占有人或承租人等,明确联系方式以确保信息的沟通与传递。若存在既往鉴定估价报告,则需提供复印件,以便于重新鉴定评估。



流程的最终环节涉及司法技术部门的审核与意见,包括负责人签名、联系电话以及机构电话。此外,提醒委托方与相关当事方在鉴定估价过程中提供必要的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完整性。恰当使用鉴定估价报告是其应尽的责任。


扩展资料

为规范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行为,保障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质量,提高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公信力,2011年3月22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川建房发〔2011〕89号印发《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试行)》印发。该《意见》分引言,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的委托、受理与实施,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的类别,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和咨询性估价报告,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的质证,附 则5章95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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