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关于人身意外死亡保险有没有一个明确的赔付时间规定?

请问关于人身意外死亡保险有没有一个明确的赔付时间规定?我在2012年4月24号把材料全部交给了中国人保(四川分公司),但是我今天打电话给他们问支付保险金时间的问题,他们说不知道什么时候可以支付,是总部在审核,没有具体时间,请问意外死亡保险的支付有没有一个明确的时间规定,比如说多久时间内必须支付?而且对于中国人保的这种情况投诉四川保监局有没有用? 谢谢了!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二十六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扩展资料: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第三十二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三十三条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三十四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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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5
您好,保险公司在接到客户的理赔请求之后,应在30天内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客户,也就是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双方就核定结果是达成一致的话,保险公司应在10日内赔付保险金。如果以上条件都成立,那说明逾期了,可以向当地保监会反应该情况,并讨个说法。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2-06-08
资料齐全,符合保险责任的,10天。情形复杂的30天。不易确定的60天。
第3个回答  2012-06-05
我国《保险法》第25条规定: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你是直接交到公司是吗
第4个回答  2012-06-05
最好找你的代理人咨询一下,因为他最清楚事情的全过程。如果没有回复,可以去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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