雕塑家何鄂1984年设计创作的大型花岗岩城市雕塑《黄河母亲》,是甘肃省兰州市的标志性雕塑,2002 年9月陕西合阳县洽川黄河风景区也出现了一座《黄河母亲》雕塑,创建人为卢忠敏,落款为“洽川黄河风景名胜区旅游航运中心”,该航运中心为此设有一个售票点,票据10元,对《黄河母亲》雕塑收费展出。何鄂以被告侵犯了她对《黄河母亲》雕塑的复制权、展览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署名权,将合阳县洽川黄河风景区旅游航运中心和卢忠敏起诉至渭南中级人民法院,请求被告立即停止展出并销毁非法复制品,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原告损失10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的《黄河母亲》与 原告的《黄河母亲》的表达形式有十多处相似,甚至连原告的缺陷之处也相似,并且被告的仿制品人物神态失常,对原作的丑化和歪曲,损害了原作17年来的影响及原告的声誉;被告由此作为境地收费来谋取非法利益,损害了原告的著作财产权。经专家鉴定,涉案的雕塑系抄袭、仿制。遂依法判决: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被告应立即停止展出并销毁仿制品《黄河母亲》雕塑,并向原告赔礼道歉,形成影响,赔偿损失10万元。
根据案情分析:
(1)、《伯尔尼公约》及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复制的方式包括哪些?是否包括平面到立体的复制(将二维作品复制成一件或数件三维作品,如以各种不同的平面图表示一幢建筑物)、立体到平面的复制(将三维作品复制成一件或数件二维作品,如雕塑作品的照片)、立体到立体的复制?
(2)、被告的复制属于何种形式的复制?
(3)、在计算机的CD_ROM等存储器、在线浏览或下载到计算机硬盘中的临时复制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所指的复制?
(2)被告的行为应该属于从立体到立体的复制以及立体到平面的复制。对于雕塑本身来说,我们只需要强调结果就行了,即立体到立体的复制。而对于宣传画等就是立体到平面的复制了。虽然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第10项的规定可以合理的临摹和绘画,但是被告的行为已经超过了临摹和绘画,通过复制的形式在谋取利益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3)对于临时复制,也就是说缓存,现在还是一个争议的问题。但是,我个人认为不属于法律上的复制。因为现在的技术根本不能实现没有缓存就在线看电影等的。对此也规定为法律上的复制,可谓是强人所难。
(2)、我觉得被告的复制应该是从立体到立体的复制,不过理论上应该会经历“从立体到平面”以及“从平面到立体”两个阶段,因为不管怎样,兰州的《黄河母亲》总归是先被画到图纸上,被告才能根据图纸再造雕塑。
(3)在CD-ROM上存储应当属于复制行为,在线浏览应该不算。至于下载到计算机硬盘上的临时复制,也不应被视为复制。
参考资料:王迁著《知识产权法教程》(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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