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德国,为何说德国的《基本法》规定的规范化民主和宪政体制为政权的平稳过渡创造了良好的政治环境?

如题所述

 《基本法》首先确定了联邦德国的基本民主原则,规定了公民的各种民主权利,包括全面保障人的尊严和人权,公民有自由发展其个性的权利和人身、信仰、言论、集会、结社、迁徙、选择职业等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男女平等,公民的住宅、私有财产及其继承权不受侵犯,甚至还规定了公民出于良心而拒服兵役的权利。《基本法》还废除了关于总统拥有取消宪法规定的公民民主权利的“特别权”这一规定,从而使公民的基本民主权利得到切实保障。
  关于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基本法》规定:德国是一个由各州联合组成的联邦制共和国,“全部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由人民通过选举和公民投票的方式,以及通过有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专门机构行使”按照“三权分立”原则,联邦德国的国家权力机关由立法、行政和司法三部分组成,有助于防止权力过分集中于中央政府,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总之,《基本法》为联邦德国宪政民主制度确立了联邦制、共和制、民主制、法制和福利国家制等基本原则。这些原则的确立及其实践,极大地促进了德国宪政民主政治的发展,也为政权的有序交替打下了基础,确保了政权在良好的政治环境下平稳过渡。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4-12-05
当其他几个欧洲国家已纷纷走上资本主义发展道路,开始建立近代宪政民主政体的时候,德意志却依然处于邦国林立的封建割据状态,经济政治发展十分落后。直到1871年,随着俾斯麦王朝战争的胜利,才第一次建立起统一的德意志帝国,颁布了帝国宪法,宣告了德国历史上第一个近代宪政民主政体的产生。19世纪末,随着德国军国主义的泛滥,这一立宪政体大大受到削弱,终于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瓦解。一战后建立的魏玛共和国及其政治体制,曾被视为西方宪政民主制度的典范,但随着德国法西斯势力的兴起和掌权,这一政体便很快为法西斯独裁统治所取代,最后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遭到可耻失败。二战后,德国分裂为两个政治制度完全不同的国家,它们在此后的40多年中各自探索和建立了性质完全不同的宪政民主政体。1990年10月两德统一后,德国的宪政民主制度开始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

相关了解……

你可能感兴趣的内容

本站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仅表示其个人看法,不对其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作任何的担保
相关事宜请发邮件给我们
© 非常风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