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除了国债不需要纳税外,还有什么不需要纳税的?

如题所述

一、医疗机构
1、营业税:
1、非营利性: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工会疗养院视同“其他医疗机构”免。
2、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3、营利性:收入直接改善医疗条件的,自其开业之日起,3年内免征。
2、城镇土地使用税:P170
非营利性:免,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土地,自2000年起免征三年。2003年期限已满。
3、房产税:P18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税,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自2000年起免征三年。2003年期限已满。
4、车船使用税:P189: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车船。免税

二、个人(包括残疾人员的相关优惠)
A、土地增值税--对个人转让自用住房,凡居住满5年或以上的,免征: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未满3年的,不优惠。且对个人之间互换自用房地产的,经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B、营业税:
1、个人捐赠不动产,不属于征税范围,不征
2、技术开发转让及相关收入,免。这里的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只指技术性的专利和非专利,其他的专利不免。
3、转让著作权,免
4、下岗职工从事社区服务收入,3年内免
5、个人按市场价出租居民住房,暂按3%征
6、个人自建自用普通住宅,销售时免。个人购买并居住1超过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不足1年的,销售时按销售价减去购入价后的差额征税。
7、残疾人员提供的劳务,免。
C、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居住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残疾人员提供的劳务,减税
D、印花税--个人与房管部门签的租房合同,免征。
E、房产税--按市价出租住房,减按4%征房产税。农村不征。个人非营业用房免征。
F、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和院落用地,由省地税确定减免。农村不征。

三、高校
(一)、增值税:
1、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税;经营此外的商品,一律按现行规定计征增值税。
2、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向其他社会人员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应缴纳增值税。
(二)、营业税
1、从高校后勤部门剥离出来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利用这些设施向社会人员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要征营业税。只要高校面向师生的免,面向社会人员的征。
2、国家承认学历的教育劳务,免税。
(三)、所得税
1、高校自办的校办工厂、举办的培训班、进修班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但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不包括电大、夜大、业大等各类成人学校、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和私人办学校。
2、对高校后勤实体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
1、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房产税
1、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房产税。
一、交通运输

四、软件企业
1、增值税: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3超过%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这部分免缴纳所得税)
2、营业税: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增值税。
对于技术转让收入还可免缴营业税。
3、所得税:
A、工资部分:P225:同时具备省级批准、自行研发、软件为主营、年销售收入占总收入35%以上,技术转让收入占总收入50%以上,年研发费占总收入5%以上,工资可据实扣除。
B、广告费:P232:成立之日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费可据实扣除。超过5年以上的,按所销售收入8%的比例扣除。
C、新办的,按信息业,免税两年。
D、

五、金融企业
(一)、营业税:
1、金融保险业统一执行8%的税率。从2001年起,每年下调一个百分点,分三年将金融保险业的税率从8%降低到5%。自2001年10月1日起,对农村信用社减按5%的税率计征营业税。

2、贷款以贷款利息为营业额(包括各种加息、罚息),
转贷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但要区分是哪个银行系统)。
但出纳长款收入不纳营业税。

3、金融机构的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注意买入价和卖出价都不包括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这和会计不同)
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征收营业税。
融资租赁以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以直线法折算出本期的营业额。
新:保险业营业额包括:1、办理初保业务的全额保险费。2、储金业务利息

4、金融业按其收到外汇的当天或当季季末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
5、保险公司开展的1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6、对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
7、金融机构的贷款逾期90天的(含90天)尚未收回听,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得利息收入权利(应收)的当天。原有的应收未收贷款利息逾期90天以上的,该笔贷款新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实际收到(实收)利息的当天。
(二)、所得税P220
1、自2001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不再提取坏帐准备金,对符合税收规定的坏帐损失,可据实在税前扣除。
2、2002年11月7日起,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按以下规定处理:
(1)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后,逾期90天(含90天)尚未收回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按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超过90天的(不含9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以前已按原规定处理的,不再退税。
(3)按规定向借款人收取的应收未收利息的复利收入,暂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4)保险企业应按保险合同的全额保费收入计入应税保费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保险企业支付的佣金不得直接冲减保费收入。
2、金融、保险企业用于捐赠的支出不得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1.5%
3、城市商业银行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国库券取得的收益,应计入当期损益。

六、文化宗教场所
A、营业税: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场所活动的门票收入免税。
B、P169:城镇土地使用税:自用土地免税,但附设的生产经营用地,应缴税
C、P180:房产税:自用土地免税,但附设的生产经营用地,应缴税
D、
七、外商投资企业免税
P112:城建税:对外企不征收
P165:城镇土地使用税外商投资企业免
P177:房产税:外企暂不缴纳房产税。
P184:外企不是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

八、个人房屋
应注意个人纳税的交*税种:
一、个人居住房屋转让的:涉及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要注意年限的交*。
如某人购买住房住2年后卖掉,可以免营业税,但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产。因为土地增值税3年以下征收、3年至5年减半、5年以上免,个人税对自用达5年以上且是唯一生产用房转让时才免税。
二、个人房屋出租:涉及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产、房产税。
按市场价格出租的,按3%征收营业税、2001年1月1日起按4%征收房产税、按10%征收个人所得税产。(已根据大家建议修改为10%,在此致谢!)

一、营业税
1、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营业税;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暂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2、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1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1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自建自用不是建筑业征收范围
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但要涉及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

二、个人所得税
1、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惟一的家庭居住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所税。
三、土地使用税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由省地税局确定减免。
2、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由省地税局厂家减免。
四、房产税
1、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2、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五、土地增值税
1、个人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征收。
六、契税
1、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九、农业
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产品,免税,其他单位(一般人)销售外购的农产品,按13%,营业税:P103农业相关的劳务,免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P170:直接用于农林牧渔的生产用地。
车船使用税P189: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拖拉机,免。

参考资料:http://bbs.kj86.com/viewthread.php?tid=25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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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01-07
看一下新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八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第八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八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八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八十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七条和第八十八条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九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九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三)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第九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九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九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所称民族自治地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九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第九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九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所称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第九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第九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第一百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一百零一条 本章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一百零二条 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20-12-22
  综合税法的各项规定,免税收入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一是国债利息收入。国债包括财政部发行的各种国库券、特种国债、保值公债等。国家计委发行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及各种企业债券等,不包括在国债范围之内。为鼓励纳税人积极购买国债,税法规定,纳税人购买国债所得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是有指定用途的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税法规定,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等),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除此之外的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所得征收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所得征收所得税。

  三是不计入损益的补贴项目。税法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国家补贴收入和其他补贴收入,凡国务院、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的,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除此之外的补贴收入,应一律并入企业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四是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各种基金、收费。企业收取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收取,并按规定纳入同级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收取的各项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是技术转让收入。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六是治理“三废”(即废渣、废气、废水)收益。

  七是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免税项目。主要包括:经财政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以及经国务院明确批准的其他项目。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08-01-07
工行的定期定额基金也不需要纳税。
第4个回答  2008-01-08
教育储蓄,教育基金
我就知道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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