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查从宽暂行办法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管党治警要求,推进全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加强政法队伍建设,按照《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适用“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的意见》(教整组〔2021〕 8号)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及自治区相关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内蒙古自治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法律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 “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处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处理工作始终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持依规依纪依法,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准确把握“三个区分开来”,用好“四种形态”, 综合考虑事实性质、情节轻重、后果影响、思想态度等因素,体现宽严相济,宜宽则宽、当严则严,教育大多数,惩处极少数, 注重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范围为自治区各级党委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包括监狱、戒毒所)全体在编在职政法干警,以及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政法委员。

政法机关离退休或者调出、离职人员中主要问题发生在从事政法工作期间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时间为全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其中,盟市、旗县(市、区)两级党委政法委、政法单位,自治区直属监狱、戒毒所政法干警,以及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政法委员,从2021年2月底开始,到6月底结束;自治区党委政法委、政法单位政法干警,从2021年2月底开始,到10月底结束。

全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开始前,已经主动如实说明问题,尚未处理完毕的,可参照适用;全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已经主动如实说明问题,至教育整顿结束尚未处理完毕的、可继续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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