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矿行政管理法规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如题所述

一、地矿行政管理法规立法的指导思想

我国立法的一般指导思想,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行为规范,保障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据此,地矿行政管理法规的立法指导思想,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建立、健全地质矿产社会活动领域中的行为规范,充分发挥法律在国家管理地矿工作中的作用,达到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当前和长远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加强地质环境的保护和防治,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地矿行政管理法规立法的基本原则

所谓立法原则,是立法者在立法活动中始终必须遵守的准则。在我国立法活动中所遵循的一般立法原则由宪法确立,基本政治原则包括:社会主义原则、民主原则和法制统一原则等;基本方法原则包括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原则、坚持群众路线原则等。地矿行政管理法规的立法除了必须遵循上述基本原则外,还有其特定的基本原则,主要有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原则、矿产资源国家管理原则、矿业权有偿取得和依法转让原则、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与保护环境相一致原则等。这些基本原则是制定地矿行政管理法规立法体系的基础,反映了立法体系中各项法规的实质,并构成法律体系的各种规范行为的整体结构。

(一)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原则

我国的宪法和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明确了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这一基本规定构成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一切社会关系的核心,并决定着这些社会关系的基本内容和形式。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意味着除国家以外的任何其他人都不能成为矿产资源这一自然客体的所有者。这一基本制度的重要法律特征:一是矿产资源所有权的主体即拥有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除国务院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能行使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授权有关国家机关代表国家在其法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管理矿产资源的职能,并接受国家监督。除此以外的任何国家机关不论其地位如何,都不能拥有矿产资源所有权人的权能;二是矿产资源所有权的自然客体包括已探明、正在利用的和尚未探明、利用的矿产资源;三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自然客体的占有权和使用权是通过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得到实现;四是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收益权通过向矿产资源使用人征收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的方式来体现;五是矿产资源不能成为民事权利流转的客体,如买卖、抵押、出租矿产资源等民事行为,矿产资源的处置权通过国家的规划分配、授予矿产资源使用人勘查、开采的权利来实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的原则和法律特征,是确立我国地矿法律规范的基础,反映和决定了国家管理的各项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和结构。

(二)矿产资源国家管理原则

矿产资源的国家管理是指由国家机关行使的矿产资源国家专有权管理,以及由作为国家主权要素产生的各种职能的活动。国家通过自己的机关行使矿产资源所有者的权能。这些机关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实施旨在对矿产资源勘查、合理开发和保护等国家管理行为。这一原则要求在制定地矿法律规范时,要划分各类、各级国家机关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权限范围,以保证国家各类行为科学、正常和有序地运行。在立法方面,要明确划分和确立中央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及其机构的权限,地方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及其机构的权限,以避免立法错位或越权立法的产生。在行政方面,要明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机构的权限,既坚持国家集中统一管理和权能,又发挥各级政府和管理机关依法监督管理和保护资源的作用。要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矿产资源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明确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所有权能和主权权能,并通过建立各项法律制度,实施各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管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完善,矿产资源国家管理原则在法律规范中将得到更完整的体现,将有效地调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质环境保护过程中的各种社会关系。

(三)矿业权有偿取得和依法转让的原则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法律规定探矿权、采矿权是由国家行政机关无偿授予申请人的,法律还规定采矿权不得转让、抵押。原有的法律规定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阻碍了矿业经济的发展。所以,1996年国家修改了矿产资源法,明确了矿业权有偿取得和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可以依法转让的原则,并制定了相应的配套法规,规定实施这一法律制度的管理原则和程序。实施这一原则,既保证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实现、保值和增值,又将促使矿业权人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保障投资者和矿业权人的经济利益,达到振兴矿业的目的。

(四)合理开发利用、保护矿产资源与保护环境相一致的原则

由于矿产资源的特点和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重要性以及我国的国情和矿情,国家在立法时十分强调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将其作为指导法规建设的一个重要原则。法律规定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鼓励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水平。

矿产资源既是自然资源,又是自然环境的要素。开采矿产资源必然导致生态环境和地质环境的恶化,法律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防止环境污染,节约用地,把土地复垦和生态环境恢复与防治作为采矿权人的重要义务规定下来。如果矿业权人违反了法律规定要承担法律责任。

保护矿业权人的权利,是保障其合理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的权利与义务的重要前提,保护了矿产资源使用权,建立正常的矿业秩序,才能使矿业权人稳定、有效地开采利用与保护矿产资源,承担治理环境的义务。贯彻这一立法原则,我国原有的法律力度不够,需要加强立法,如尽快制定地质环境保护、防治的法规,矿山环境保护的法规,还要加强执法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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