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原则?在我国宪法中是如何体现的?

如题所述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原则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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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10-29
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宪法在确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同时,还明确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一规定把人民通过国家机关管理国家和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紧密的联系起来。
第2个回答  2020-04-01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比如说宪法是由第一届人大代表通过的,而制定宪法的真正主体是全国人民,因为人大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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