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包括

如题所述

允许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有:
1、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
2、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
3、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4、向教育事业的捐赠;
5、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性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6、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7、通过指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公益性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以下四类:
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标准:
1、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3、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4、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5、向地震灾区捐款和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捐款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
6、税法所说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30%的规定是指除可全额扣除的以外,一般性的捐赠支出可以在税前,按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上限,据实扣除,即捐赠超过30%,也只能扣30%,没有超过30%的则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全额扣除要由税法特别规定,不受30%上限的限制;
7、把钱全捐了也可能交税.如果不是属于全额扣除的话,只能扣除30%,剩下的70%是要交税的,也就是说,全捐了也要交税,这是税法规定的不合理之处吧,主要是防范避税;
8、同一笔收入多次捐款是可以累计扣除的,不过一般得在申报纳税之前已经实际捐出,已交了税再捐款如何退税,目前没有相关的规定.
综上所述,个人将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先后发文,对纳税人向中国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宋庆龄基金会等几十家公益性社会组织的捐赠,可以全额扣除。个人所得税改革后,上述政策继续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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