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案例分析答案,求解?

某甲、某乙和某丙经协商达成协议,决定共同出资成立一个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拟设立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为60万人民币,其中,甲用货币出资10万元,用机器设备作价出资15万元;乙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10万元;丙以货币出资10万元,以专利权作价出资15万元;公司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乙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由甲和丙担任公司的监事。在实际出资中,甲、乙、丙分别就实物、土地使用权和专利权出资,依法办理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且,丙已将以货币形式出资的10万元存入拟设立公司的临时帐户,只有甲用货币出资的10万元尚未到位。请问:
1、公司章程中有关注册资本的规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2、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组织机构的规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3、甲、乙、丙的出资形式是否合法?为什么?
4、该公司是否有效成立?为什么?
5、甲承诺出资25万元,却实际出资15万元,应承担什么责任?

1、公司法中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法定注册资本为3万元,案例中,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为60万元,大于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所以该项合法。
2、案例中,公司章程关于公司组织机构的规定合法。因为公司法第51、52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可以设一至三名监事,不设监事会。(注: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会是必设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则可设可不设)
3、案例中甲乙丙的出资形式合法。据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形式出资,案例中三人都符合规定。另一方面,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案例中,公司的注册资本为60万,三人的货币出资为20万,比例约为33%,超过了30%,因此出资形式合法
(注:非货币出资具有两个重要特征:可以货币计量、可以转让。但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劳务、名称、商誉、姓名等,即使这些符合那两个特征也不可以作为出资形式)
4、公司设立有效,因为它符合了出资形式等要求,并依法办理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而丙也已将以货币形式出资的10万元存入拟设立公司的临时帐户,所以设立有效。
5、甲应承担的责任分两种情况:
1)违法出资义务导致公司设立失败的,要对其股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应对设立中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2)违法出资义务导致公司设立瑕疵的,应履行出资义务,并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所以,总的来说,甲应该对未出资的部分承担资本填补责任,若因为出资不足而导致公司受损的应相应地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纯手打的~~希望帮到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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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5-07
哎 这老师安排的作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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