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商两朝司法中特别突出的一个特点是

如题所述

  (一)夏商法律制度: 

(1)禹刑,是夏朝法律的总称或代称。《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2)汤刑,是商代法律的总称,泛指商王朝的所有法律、法规和制度。《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夏有乱政,而作汤刑”。  

(3)奴隶制五刑:墨、劓、剕、宫、大辟。 

(4)天罚与神判:夏、商两朝(特别是商朝)将宗教意识与神判精神相结合,形成了“天罚”与“神判”制度,这是夏、商诉讼制度的根本特征和基本面貌。  

(5)监狱:中国奴隶制时代的监狱大多称为“圜土”,商代因袭夏朝,监狱仍然称为“圜土”,同时另外还设专门关押要犯的监狱,称为“囹圄”。  

(二)西周法律制度:  

(1)明德慎罚:西周将天与德、德与刑巧妙地联系在一起,形成“以德配天”原则指导下的“明德慎罚”、“刑兹无赦”和“刑罚世轻世重”的法律思想。  

(2)吕刑:“吕刑”也称“甫刑”,记载了穆王命周王朝司寇吕侯进行法律改革的大致情况,是西周中期具有代表性的法典。  

(3)九刑:一是指周朝的刑书,另一种含义是指西周刑罚,即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加上赎、鞭、扑、流等刑罚,合起来称“九刑”。  

(4)礼刑关系:1.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中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而刑则处于一种被动的地位,二者相辅相成。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此一法律原则始于西周。

礼不下庶人是指庶人不可能按贵族的的礼仪行事。而“刑不上大夫”则指大夫以上贵族犯罪,可以获得某些宽宥,在适用刑罚时享有某些特权。但并不是说士大夫就可以不受刑罚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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