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田制与三长制的名词解释

如题所述

均田制是由北魏至唐朝前期实行的一种按人口分配土地的制度,部分土地在耕作一定年限后归其所有,部分土地在其死后还给官府。到了唐朝中期,土地兼并日益严重,至唐天宝年间,根本无法实行土地还授,故至德宗年间被“两税法”取代。实施范围一说始终仅实施于北中国,一说隋统一后实施于全国。
均田制的实施,肯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减少了田产纠纷,有利于无主荒田的开垦,因而对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了积极作用。均田制的实施,和与之相联系的新的租调量较前有所减轻以及实行三长制,有利于依附农民摆脱豪强大族控制,转变为国家编户,使政府控制的自耕小农这一阶层的人数大大增多,保证了赋役来源,从而增强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
北魏孝文帝接受汉族地主李冲的建议,于太和十年(公元486 年)废除宗主督护制,创立三长制,以抑制豪强隐匿户口和逃避租调徭役,并直接控制基层政权组织。三长制即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其职责是检查户口,监督耕作,征收租调,征发徭役和兵役。三长享有一定的优待,得免除一人到三人的官役。
魏孝文帝元宏改革时,采纳给事中李冲建议,于太和十年(486年)建立三长制,以取代宗主督护制,加强中央政府对人口的控制。三长制规定:五家为邻,设一邻长;五邻为里,设一里长;五里为党,设一党长。
三长制与均田制相辅而行,三长的职责是检查户口,征收租调,征发兵役与徭役。实行三长制,三长直属州郡,原荫附于豪强的荫户也将成为国家的编户,因而必将与豪强地主争夺户口和劳动力。李冲提出实行三长制的建议后,在朝廷中引起激烈争论,最后,冯太后从加强中央集权出发,认为实行三长制既可使征收租调有根据和准则,又可清查出大量的隐匿户口,故三长制终在冯太后的支持下实施。在实行的过程中,三长还是从大族豪强中产生,他们不仅本人可以享受免予征戍的特权,而且亲属中也有一至三人可以得到同样待遇。但较之宗主督护制,它毕竟是一种历史的进步。实行后,国家直接控制的自耕农民大量增加,国家赋税收入相应增加,农民赋税负担也有所减轻。北魏后期社会经济明显的恢复和发展,当与此有密切关系。北魏的三长制后来成为北齐、隋、唐时期乡里组织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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