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有何减免税规定

如题所述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是需要根据当地政策规定来减免个人所得税的。

以上海为例,根据《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继续实行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第一条 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取得的劳动所得,经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执行期限继续延长三年,即:从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

第二条 “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

第三条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可享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劳动所得是指: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第四条 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自2017年1月1日起提高至每年减征5640元。对同一个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上述劳动所得,其全年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税款总额不超过5640元。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第二条 减征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的规定,我省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市税务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继续实行劳动所得定额减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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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3-04
各个省市规定的不一致,以南京市为例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可以减征的所得是劳动所得,具体是指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上海版本:
一、根据《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五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十六条规定:“税法第五条所说的减征个人所得税,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五条第一款及其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税法第二条所列的其他各项所得,不属减征照顾的范围。”

  四、根据《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2号)第三、七条的规定:“

  ……

  从2014年1月1日起

  ……

  三、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方法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其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375元(含)以下的,据实免征;375元以上的,定额减征375元。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可按不同的纳税期限确定当期减征定额。

  对按月申报纳税的,其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375元(含)以下的,据实免征;375元以上的,定额减征375元。

  对按季申报纳税的,其当季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1125元(含)以下的,据实免征;1125元以上的,定额减征1125元。

  (三)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375元(含)以下的,据实免征;375元以上的,定额减征375元。

  (四)对同一个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上述(一)至(三)项所得,全年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税款总额不超过4500元。

  (五)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的减征限额和期限,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对于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分为三个等级:全年应纳所得税额不超过2000元的,减征比例为100%;超过2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50%;超过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0。对于残疾人的所得,基本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程度为中度以上的,二等乙级(含)以上的转业、复员、退伍的革命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与孤老人员、烈属相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程度为轻度的残疾人,二等乙级(不含)以下的转业、复员、退伍的革命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按孤老人员、烈属的50%计算。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7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下列项目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①残疾、孤寡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上述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寡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其他所得不能减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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