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法院的判决书可以去办理房产过户登记吗?

如题所述

答案是肯定的。因为根据《物权法》第28条的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可见,不仅是法院的生效判决书,生效的仲裁裁决书等也可以作为过户的依据。
《物权法》的这条规定被新近出台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进一步具体化,该规定第2条如是规定“房屋登记机构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有权机关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办理的房屋登记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登记与有关文书内容不一致的除外。”
可见,当一方故意不配合过户时,如藏着原来的房产证不拿出来,或是找各种借口不去房产交易中心,胜诉的一方完全可以拿着生效的法律文书去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当然,具体的操作流程各地会稍有不同,应在去办理之前咨询当地的房产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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