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转变为分公司的税收问题

我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公司,在2006年成立,并在2007-2011年享受了“免二减三”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应大股东要求,需要将公司改为母公司的分公司,想问一下,如果变更的话,是否需要将之前所减免的所得税缴回?
最好可以说明依据,非常感谢。

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因此在企业所得税上缴纳上有区别。但在增值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上都是在机构所在地缴纳。
  1、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1)税款缴纳
  对于子公司,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子公司应当单独计算应纳税额,在注册地缴纳税款,并适用按月(或季)预缴、年底汇算清缴的规定。
  对于分公司,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法人汇总纳税的制度,对于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设立为分公司后,在企业所得税的征管上执行跨地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2)所得税审批及备案事项
  因子公司属于法人企业,与其相关的企业所得税审批、备案事项(资产报损、设备抵税等),由子公司自行收集整理资料,向当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即可。
  因分公司不属于法人企业,与其相关的企业所得税审批、备案事项(资产报损、设备抵税等),应由总机构收集整理资料,并向总机构所在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2、其他税种的影响
  增值税上,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纳税地点的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无论设立成子公司还是分公司,都需在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其他地税,如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根据现行政策规定,房产、土地均需在资产所在地纳税;而个人所得税也应在企业生产经营当地缴纳。因此,无论设立成子公司还是分公司,对项目所在地的地税基本不产生影响。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预缴。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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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4
必须的!
1.我也遇到过,跟老板说:“合资公司自开始生产经营年度起,至今只有八年。不满十年注销的话,之前享受的免二减三要被追回。”,所以就一直拖着。
2.要注意风险:不足十年,尽管未注销,但实质上已经终止了生产经营,也玄乎。
3.法律依据一: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法律依据二:
国税发[2008]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
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已失效)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
4.外资企业所得税法是已经作废了,但是“实体从旧、程序从新”,一定要被追回。
5.请看案例:
本网讯 日前,祁阳一中外合资企业在规定时限内,向祁阳县国税局申报缴纳了其因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在此前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税款113万元。
某企业成立于2004年12月,系一家由港商投资的中外合资企业,主要是生产销售电机、电子产品,于2005年2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该公司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2011年12月10日,祁阳县国税局受理了该公司注销申请,并对其实际经营期未满十年,应当补缴在此前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一事引起了高度重视。一是把握工作主动性,县局相关部门上下联动,注重政策研究,提前介入企业注销活动,实施税收管理;二是做好相关税法知识的宣传,及时与企业领导和财务部门负责人沟通协调,取得企业的配合;三是核实相关数据,做好税款入库工作。结合政策法规科登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台帐和企业财务资料,核实该公司于2006年获利,2006年至2010年共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税款113.76万元。
6.我们财务人员要保护自己,万一被追缴,老板第一个要砍的人就是会计!!
祝你好运。追问

公司是2001年成立的,在2006年合资,2007年开始享受三减两免政策,这样说来经营期是指从2001年开始计算呢,还是合资的2006年开始计算?

追答

自合资年度!
一位税局的朋友,有一次跟我聊:“旁边一家合资企业要注销,它经营期已满10年,但两年前,因城市规划搬迁而并无实质经营活动。要不要追征它已经享受的优惠?”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2-11-13
超过5年,不需要缴回追问

您说的超过5年,不需要缴回的依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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