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份开的增值税发票,10月份开具了红字发票,同时我9月份收到的进项发票已经抵扣税款的也需要转出,

9月份开的增值税发票,10月份开具了红字发票,同时我9月份收到的进项发票已经抵扣税款的也需要转出,请问这种情况下我应该在10月份把进项税额转出来呢?还是下个月份申报的时候再转出呢?它们之间是怎样的一种关系?转出的税款能跟冲红的销项相互抵扣之后再补税吗?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10月份申请开具红字发票,10月份作进项税额转出,11月申报期内申报当期应纳税额。
10月份作进项税额转出是会计处理。
11月份申报表“进项税额转出”填报转出进项税金额,该栏目反映纳税人已经抵扣按税法规定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总体来看,转出的进项税额与本月正常的进销项税额是合并计算当期应纳税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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