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境保护工作中环境监察系数怎么计算?

如题所述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方法

一、分行业、分指标计算综合达标率
COD和氨氮综合达标率分造纸及纸制品业、纺织印染业和其他行业三类分别计算,SO2综合达标率分电力行业、钢铁行业和其他行业三类分别计算,氮氧化物综合达标率只计算电力行业。(具体分类详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
(一)各级环保部门针对每家企业分指标计算监察达标率和监测达标率
Sk监察=
Sk监测=
式中:
Nk监察-第k家企业监察达标次数;
Mk监察-对第k家企业实施监察的次数;
Nkj监测-用第j种监测手段对第k家企业监测达标次数;
Mkj监测-用第j种监测手段对第k家企业实施监测的次数。其中,自动监控设施监测次数,以环保部门自动监控中心收到的有效日均值个数计(企业有多个排污口的,以多个排污口自动监控设施同一污染物有效日均值个数的累加值计);监督性监测和现场执法即时采样监测次数,以环保部门实际实施的相应监测次数计。
b-监测手段的种类数,包括自动监控、监督性监测、现场执法即时采样监测三种,少一种监测手段b值减1;
Sk监察-第k家企业的监察达标率,当Mk监察=0时,Sk监察=“未监察”;
Sk监测-第k家企业的监测达标率,当b=0时,Sk监测=“未监测”。
(二)各级环保部门分行业、分指标计算本级监管企业综合达标率
ri=
式中,
ri-不同级别环保部门核算的综合达标率;
-第k家企业的监察工作权重;
-第k家企业的监测工作权重;
n-环保部门实际监察或监测的企业数,其中,市县级环保部门检查的某行业企业个数=应检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中属于某行业的企业个数+应检查治理工程减排项目中属于某行业的企业个数-重复数;省级环保部门检查的某行业企业个数=实际抽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中属于某行业的企业个数+实际检查治理工程减排项目中属于某行业的企业个数-重复数;国家级环保部门检查的企业个数=实际抽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中属于某行业的企业个数+实际检查治理工程减排项目中属于某行业的企业个数+环境保护部执法检查和案件督办涉及的环境违法企业中属于某行业的企业个数-重复数。
Sk监察、Sk监测如前所述,
其中Pk监察和Pk监测权重具体取值方法如下:
当Sk监测=“未监测”时, =1, =0
当Sk监察=“未监察”时, =0, =1
当Sk监测=“未监测”,且Sk监察=“未监察”时, =0 , =0
当Sk监测≠“未监测”,且Sk监察≠“未监察”时, =0.5 , =0.5
(三)国家级或省级环保部门分行业、分指标计算综合达标率
r= -m
其中,r-综合达标率
ri-不同级别环保部门计算的本级监管企业综合达标率
a- 实施环境监管的环保部门级别数,其中环境保护部计算综合达标率时,a取3;各省环保部门计算综合达标率时,a取2。
m-修正系数,为督查、稽查或核查中,发现当地环保部门在减排监察系数核查核算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漏报监管信息的次数(累计次数不得大于5次)。每发现一次上述行为,该行业所有指标的综合达标率,均要用m值进行修正。
二、分行业、分指标计算综合达标率年际变化量
Δr=r当年-r上年
Δr-综合达标率年际变化量
r当年-当年计算的综合达标率
r上年-上一年度计算的综合达标率,“十二五”第一年仅计算综合达标率,并以此作为2012年减排监察系数的核算基础r上年,2011年不再核算减排监察系数。
三、分行业分指标核算减排监察系数
综合达标率
年际变化量(Δr)
减排监察系数(α)

综合达标率
年际变化量(Δr)
减排监察系数(α)
Δr≥10%
15%

Δr≤-10%
-15%
9%≤Δr<10%
13%

-10%<Δr≤-9%
-13%
8%≤Δr<9%
11%

-9%<Δr≤-8%
-11%
7%≤Δr<8%
9%

-8%<Δr≤-7%
-9%
6%≤Δr<7%
7%

-7%<Δr≤-6%
-7%
5%≤Δr<6%
5%

-6%<Δr≤-5%
-5%
4%≤Δr<5%
4%

-5%<Δr≤-4%
-4%
3%≤Δr<4%
3%

-4%<Δr≤-3%
-3%
2%≤Δr<3%
2%

-3%<Δr≤-2%
-2%
1%≤Δr<2%
1%

-2%<Δr≤-1%
-1%
-1%<Δr<1%
0

四、核算依据
(一)监察达标依据
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保部门可以认定为污染防治设施不能实现“稳定运行”,即“监察不达标”:
1.试生产期间,建设项目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2.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
3.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拆除、闲置部分或全部污染防治设施;
4.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污染防治设施(含通过埋设暗管、设置旁路或者其他隐蔽排放的方式),直接排入环境;
5.将未经处理或处理未达标的污染物从污染防治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含非紧急状态下从应急排放阀引出),直接排入环境;
6.违反操作规程或违反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条件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致使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
7.污染防治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
8.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相关性异常;
9.存在数据造假、违规设定仪器参数等影响正常运行的严重违规行为;
10.因污染防治设施未按要求建设或不正常运行被当地环保部门处理或处罚,且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完毕。
11.存在其他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行为。
(二)监测达标依据
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保部门可以认定为污染物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即“监测不达标”:
1.自动监控数据超标,以核算期内环保部门自动监控中心实际接受的每日有效日均值作为主要判别对象;
2.监督性监测数据超标,以取样当日所有排放口同一污染物监测数据最大值作为判别对象;
3.环保部门执法检查时现场即时采样监测数据超标,以取样当日所有排放口同一污染物监测数据最大值作为判别对象。
(三)弄虚作假、瞒报漏报监管信息行为判断依据
督查、稽查或核查过程中,发现负责核算减排监察系数的环保部门在核算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的,视为存在“弄虚作假、瞒报漏报监管信息” 行为:
1.报送的减排监察系数核算信息与实施环境监察、监测时制作的《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和《环境监测报告》、留存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记录》或收集的企业相关证据资料不一的;
2.篡改《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环境监测报告》、《污染源自动监测记录》等核算依据的。
3.未按监管权限和规定频次报送监管信息,且漏报信息大于该行业应报信息总数2%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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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11-12
(一)确定COD监测与监察系数的方法
监测与监察系数取决于监测与监察达标率,取值算式为:
监测与监察达标率=监测达标企业数/监测企业总数×0.5+监察达标企业数/监察企业总数×0.5。
当监测与监察达标率达到100%时,监测与监察系数取值为2%;达到90%及以上为1.8%;达到80%及以上为1.6%;达到70%及以上为1.4%;达到60%及以上为1.2%;达到50%及以上为1%;低于50%为0。
(二)确定SO2监察系数的方法
在进行环保执法监察时,发现SO2排放企业和减排项目的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一次,对该企业和项目的监察系数取0.8;不正常运行二次,监察系数取0.5;不正常运行超过二次,监察系数取0(注:没有脱硫设施企业不计算SO2监察系数)。

参考资料:《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的通知》(环办〔2012〕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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