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1日,A公司支付价款650万元(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30万元)购入甲公司股票并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另外支付交易税费2万元;2010年4月30日,收到购买股票价款中所包含的现金股利;2010年12月31日,甲公司股票的公允价值为9600万元。2010年12月31日,甲公司股票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金额为?
620万,具体核算如下:
购买日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620万
应收股利 30万
投资收益 2万
贷: 银行存款 652 万
12.31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8980万
贷: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8980万
交易性金融资产是以成本列示在资产负载表中,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购买日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620万
应收股利 30万
投资收益 2万
贷: 银行存款 652 万
12.31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8980万
贷: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8980万
交易性金融资产是以成本列示在资产负载表中,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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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12-24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按照上面的规定,关于非正常损失,条例实施细则特地列举了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三种情况,除以上三种情况外,其余非正常损失均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
修订后的条例删除了自然灾害损失属于非正常损失的规定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兜底条款,明确指出非正常损失只包括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和霉烂变质发生的损失。
根据以上规定,发生火灾烧毁包装物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按照上面的规定,关于非正常损失,条例实施细则特地列举了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三种情况,除以上三种情况外,其余非正常损失均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
修订后的条例删除了自然灾害损失属于非正常损失的规定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兜底条款,明确指出非正常损失只包括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和霉烂变质发生的损失。
根据以上规定,发生火灾烧毁包装物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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