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费返还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所得额时要扣除吗?

如题所述

不能扣除,应该算在一起算企业所得税,除非是有文件有明文规定的不能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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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文件与上述文件规定相同(有效期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对于地方政府返还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印花税等,与以上文件对比,看是否符合文件中的三个条件,如果符合,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如果不符合条件,企业应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2-07-15
(1)资本性支出;

(2)无形资产转让、开发支出;

(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罚款;

(5)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部分;

(7) 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款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8) 各种赞数支出;

(9)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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