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赔偿培训费用?

问题是这样的,我在公司目前已经签署了一个普通的三年劳动合同,现在公司要送我去台湾的总公司培训,但是要求我签署一个培训合同,合同要求延长服务期3年,而且在服务期内离职的话需要按照服务的时间比例,向公司赔偿剩余的培训费用。

本来我是无所谓的,但是现在出了一些茬头:
1、我还没签这个培训合同,就已经到了TW了。
2、现在只是人在台湾,但是并没有接受到合理的培训,相当于台湾放风三个月。。。这三个月原则上只有基础工资,没有奖金,大约是正常全额工资的60%。

我的问题是:
1、我是否必须签署这个合同,如果不签署,是否仍然要遵循公司的要求延长3年? 因为看上去培训似乎已经客观存在,而实际上我并没有接受到培训,只是人被弄到TW来了。。。
2、如果回去申请离职,是否还会有别的问题?

第1个回答  2012-07-16
1、《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服务期必须以书面的形式约定,所以你虽然人到台湾,即使也接受了培训,但因为你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培训合同,所以就不必遵守3年服务期的规定了。
2、到台湾及受培训因为没有与你签订书面协议,所以这种培训只能算是强迫受益,你不必补偿培训费用及差旅费。
3、如果你签订了那份书面协议,也不必遵守该协议,因为法律规定必须为劳动者提供专业技术培训,“放风”显然不是,服务期的前提不存在,也就不必多干3年了。
4、第3条说的是理论上的,用人单位可能杜撰些材料说明不是放风,而是培训,所以我还是建议不要签订该培训协议。
5、你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离职),但须提前30天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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