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上海首易金属加工的一名员工,今年2月5日上午9点20左右受的工伤,由于单位没有发劳保鞋上班。导致...

我是上海首易金属加工的一名员工,今年2月5日上午9点20左右受的工伤,由于单位没有发劳保鞋上班。导致脚严重四肢骨骼性粉碎。我是在车间金属分条打包缠绕金属在推动过程中倒下造成工伤。住院期间生活费用。公司在我工资扣除生活费用,公司把我送往上海中冶医院进行治疗。住院时间为2月5日至3月8日,至现如今也还没有去鉴定。请问律师我该如何办?谢谢

  1、应进行工伤认定,如果单位未申请(30日内),员工本人或近亲属在1年内申请。
  2、如果被认定为工伤,在伤情稳定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根据伤残鉴定结果享受工伤待遇。
  3、如果单位依法缴纳社保费,工伤伤残待遇由社保支付;若单位未缴纳社保费,由社保先行垫付。
  4、如果单位未为你申请工伤认定(注意:时效为1年),你可以到当地社保局申请认定,待伤情稳定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伤残鉴定结果向当地劳动监察投诉或者申请仲裁维权(若单位未参加社保,可以按照《社保保险法》规定要求社保先行支付工伤待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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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7-16
如果劳动部门已经认定为工伤,在治疗终结后,你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即工伤评残),评残结果出来后由社保和单位按伤残等级各支付一次性伤残补贴。
第2个回答  2012-07-17
你首先要做的不是去鉴定,而是去做工伤认定,认定之后才能做鉴定,可加如下QQ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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