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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题所述

  保安队务督察队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保安队务督察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安督察队在公安机关督察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向主管民警负责。
  第三条 保安督察队在本镇辖区内,对保安组织及保安员执勤活动的下列情况进行现场督察。在现场督察中,督察人员可以通过录音、摄影和摄像等手段获取信息资料或证据。
  1、重要的防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
  2、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治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
  3、治安突发事件处置的情况。
  4、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接报,现场保护、处理措施的实施情况。
  5、处置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
  6、文明执勤,文明护法和热情为民服务的情况。
  7、使用公安部门批准的警械、治安标志非杀伤性武器的情况。
  8、上岗执勤情况、培训情况、着装和巡逻情况。
  9、组织管理和防务保障的情况。
  10、治安队、保安机构及保安人员、治安人员履行职责,行使管理职权、思想纪律作风的其他情况。
  第四条 保安督察队执行督察任务时,不得少于二人。采取着装督察或者便衣督察的方式。督察人员在着装执行任务时,必须佩带督察标志,必要时出示督察证件。在着便衣执行任务过程中,需要当场纠正保安员违纪行为时,必须出示督察证件。
  第五条 队务督察队执行督察任务时,发现保安员违反队容风纪规定的,应当当场予以纠正。
  第六条 队务督察队对有违纪或者阻碍督察人员行使职权行为的保安员,可以将其带离现场。
  第七条 队务督察队对保安员违法法律规定,使用警械及警用标志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纠正。必要时可以扣留,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 队务督察队对保安员情节轻微的违纪行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应当书面通知其所在单位。
  队务督察队对保安员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应当按照督察机构管辖权限处理,或者移交主管部门处理。
  所属主管部门对队务督察队移交处理的事项,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通知队务督察队。
  第九条 队务督察队对现场督察的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向主管民警报告。
  第十条 队务督察队发现保安组织或者保安员行使越职责范围的指令时,应当予以制止,并报告主管民警。
  第十一条 队务督察队对现场督察的情况需要通报有关部门的,可以使用《督察通知书》。
  第十二条 队务督察队在执行督察任务时,对违法使用警械、警用标志和着制式服装的,应当当场予以收缴。并填写现场处置记录和扣留凭据。
  第十三条 队务督察队在执行督察任务时,遇有公民对保安组织、保安员检举、控告的,应当予以受理;对不属于督察机构职责范围的,在受理后,应当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队务督察队应当支持保安组织及其保安员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使职权。保护保安组织及其保安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保安组织及其保安员应当支持督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保安员在接受督察时,应当如实回答督察人员的询问。
  第十六条 队务督察队执行督察任务,必须自觉接受社会,公民和保安员的监督。
  第十七条 督察人员必须做到:
  1、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保安员的各项纪律。
  2、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接受监督。不得滥用和超越职权。
  3、严格执法,文明执勤,清正廉洁,不徇私情。
  4、热情服务,语言文明,礼貌待人。
  5、队容严整,着装规范,举止端庄。
  第十八条 本规定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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