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忙看下公司法这个案例?谢谢

甲乙丙三个公司和自然人丁共同投资设立了黑水房地产有限公司。经过四个股东协商并决定,公司机构由下列人员组成:甲公司委派李某担任公司的董事长,乙公司委派周某担任公司副董事长兼公司法定代表人,丙公司委派洪某担任公司董事兼任公司监事。公司经过招聘,聘任吴某担任公司董事并经股东会表决通过,聘任徐某担任公司总经理。丁不在公司机构中担任任何职务。
黑水房地产公司在经营中发生下列情形:
(1)丁与戊合资设立了白水房地产有限公司,丁担任该公司的总经理。
(2)未经公司同意,吴某按照市场价格向公司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用于自住。
(3)未经公司同意,周某代表公司与长河水泥厂签订了借款合同,出借人民币300万元给水泥厂。
(4)黑水公司与其他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了黄海房地产有限公司,公司股东会表决同意委派李某担任黄海房地产公司的董事长。
(5)由于工作需要,公司委派洪某到南方城市推销商品房,为了经营方便,公司将20万元的经营费用存入洪某开立的账户上。
结合上述案例,分析下列问题:
(1)黑水房地产有限公司机构人员组成中哪些决定是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哪些是不合法的?如果是不合法的,请说明理由。
(2)黑水房地产有限公司在经营中,哪些情形是符合我国《公司法》有关规定的?哪些是不合法的?并请说明理由。

公司设有董事长,副董事长可以做法定代表人吗

1、如果甲乙公司委派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不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就符合公司法规定;2、丙公司委派的董事兼任监事违反公司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规定;3、聘任吴某担任公司董事违反公司法规定;4、公司副董事长可以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追问

周某未经股东会同意同水泥厂签订借款合同应该不合法吧
还有公司之间的借贷应该也不合法吧,
请指教

追答

我国法律禁止企业间的借贷,公司与水泥厂间的借款合同违法。关于周某未经股东会同意做出相关决定问题,要看公司章程对总经理的权限如何约定,违反约定就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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