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2010年6月入职,已工作一年,现公司仅以不胜任工作为理由想辞退我(为了方便安排总经理的亲信),而且我是家庭的唯一劳动力,请问,公司可以辞退我吗?若可以辞退,则该如何补偿?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或者没有履行合法程序,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解除的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标准为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N;
3、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的,除了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总计N+1;
3、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但公司与我们签订的是5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他提前无理由辞退我,就不需要补偿了吗?并且,我已工作1年,正常他们也应该补偿我N+1,也就是2个半月工资的呀?
追答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这是恶意解除合同的处罚,是上面四十七条规定的两倍)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需要单位举证的部分)
这是劳动法上的规定,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时间长短是没有关系的,是根据你在单位的工作时间来进行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是可以提前一个月或是给你一个月的经济补偿来解除劳动合同。至于你说的两个半月,如果说是你工作时间超过了一年,那么是可以拿到的三个月的。
现在的实际情况是,我是公司的部门经理级别,是在2010/6/3正式入职的,工作时间已过1年,他们之前没有提前30天书面形式通知我,且没有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这样我的情况依据《劳动法》他们若要辞退我,则需补偿我多少?
另,公司是按6天的工作制,如果申请劳动仲裁,我们星期六的加班费会不会再补偿给我们?
谢谢你啦!
法律上这个提前三十天或是额外支付经济补偿是一个选择性的东西,也就是说公司可以提前三十天告知你要辞退你,也可以额外给你一个月的工资而不用提前通知你。这是单位的一个选择问题。另外,这一条是有适用条件的,既你不胜任工作为前提的,如果不是,那么是不能适用这一条款的。
你们的问题症结在于单位是恶意解除合同的,是需要适用第四十七条和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的。
关于你说的加班费问题;劳动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所以对于你说的星期六加班问题,如果在你的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休班的话,请求是不太好办的。但你可以要求下面的几个方面: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这个休息日指的是一个星期都上班的情况,你可以算一下,每个星期是至少一天的休息时间)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上面的都需要证据支持,像你们的考勤卡或是考勤记录等都是证据材料,你们拿到后可以自己算一下多少天。
我理解你们的处境,你们气愤的是一单位没有提前通知,二是单位签订的五年的劳动合同,三是恶意解聘。气愤是一回事,其实现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是对劳动者有利的,赋予了劳动者很多的权利包括自主择业和补偿金等。你们所说的那个五年的劳动合同实质上是单位想约定较长的试用期,法律规定五年合同的试用期是可以长达半年的,而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能超过两个月的。这是公司的一种法律规避方法,其实国家也是鼓励签订长期的合同,但是后面的措施还不是很到位,所以只能现有的法律框架内通过支付经济补偿等方法来解决。
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