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发票不见了可以到医院补开吗

如题所述

您好,医保报销收据丢通常不能补办,因区域不同,具体的操作略不相同,比如北京、上海等地都可以补办医疗机构住院收费专用票据,只要办理《收据原件移失证明》就可以了。如果不能补办,通过以下的方法同样可以报销相关的费用。
因原始票据遗失而使用复印票据申请费用核销的,必须由患者就医医院在该院留存原件的复印件上加盖印鉴,此印鉴必须是医院结算章、或财务专用章、或收讫章(医院公章无效)。
同时还要在该复印件上标注:“该同志在我医院*年*月*日发生费用***元,情况属实”字样。此外,还要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供书面申请,说明其票据遗失的原因。
当事人住院发票,是当事人住院治疗,医疗机构收取费用时开具的收费凭证。住院发票由财政部门与卫生部门统一制定,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监制,一票一用,即使作废也必须各联俱在,具有唯一性。因此,丢失了的发票,是不可以补办的,但可以复印,经医疗机构加盖印章,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不过,在一些保险机构,可能不会单凭复印的票据支付理赔。财政部卫生部《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73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为门诊、急诊、急救、住院、体检等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取得门诊医疗收入和住院医疗收入,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医疗收费票据,并加盖本单位财务章或收费专用章。医疗机构不开具医疗收费票据的,付款方有权拒绝支付款项。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开具医疗收费票据时,应当全部联次一次、如实填写,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医疗退款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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