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的纠纷怎样开解

如题所述

竞业限制的纠纷怎样开解 1、竞业限制不能限制终身。竞业是指有竞争关系的行业,竞业限制是对员工终止劳动关系后,到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业的限制。《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作出了关于保密和竞业限制的规定。但限制不是“不受限制”的。该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竞业限制不是终生限制。 2、竞业限制不是针对员工的单方义务。 竞业限制不仅是针对员工的单方义务条款,法律在规定员工竞业限制义务的同时,也规定了受限制的劳动者从限制企业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3、“没竞业”是否补偿 。在约定的期限内劳动者没有“竞业”,没有从事协议限制的行业,厂方应按竞业限制合同的约定给予补偿。 4、竞业补偿如何给付 。竞业限制,是对劳动者择业、技能充分发挥的限制,竞业限制补偿是对这种限制的补偿。工资是一种劳动报酬,二者不能混同。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把竞业补偿单独计算,打在在职期间的工资里提前按月发给,并不能视为违法。但把竞业补偿打在在职期间的工资里按月发给。应当注意两点:第一、用人单位不能以支付经济补偿为名,行降低劳动者工资之实,否则是无效的。第二、支付的经济补偿应与劳动者所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相一致,否则少于的部分应该补足。 5、竞业限制补偿可否一次性发给 。竞业补偿如何发放,《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采取按月发放的方式,即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如劳动者同意也可以一次性发给,但一次性发给的时间,应在竞业限制协议开始执行前,而不应在竞业限制协议终止执行后。6、竞业限制补偿费以多少为好。 因法律无具体规定,只能根据双方约定;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则应根据禁止时间越长补偿金越高和公平合理的原则具体确定。劳动合同法十七条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年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一个年度从该企业获得的报酬总额的2/3。可作参考。 7、竞业限制违约金以多少为宜。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数额如何确定,劳动部发布的《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五条有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是: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关了解……

你可能感兴趣的内容

大家正在搜

本站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仅表示其个人看法,不对其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作任何的担保
相关事宜请发邮件给我们
© 非常风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