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朝历代藩镇割据是皇权的心腹之患,可宋代为什么没有藩镇之乱?

如题所述

  五代时期,虽然各国更替,未除方镇之患,但从总的趋势而言,节度诸使的自主权日益遭到削弱。即在后梁,朝廷便欲恢复隋朝的做法,方镇佐僚由朝廷除授,但实际效果并不理想。

真正削除方镇的权力,是在赵宋政权建立以后。但在宋政权建立之初,用人行政似更无规范。《燕翼诒谋录》记载:“国初州郡官属皆长吏自行奏辟,姓名未闻于朝已先莅职,洎到命下,则已莅月日,皆为考任,大抵皆其宗族亲戚也。”宋代惩方镇之患,“强杆弱枝”是其国策,自然容不得上述状况。

雍熙年间,诏罢私辟;熙宁年间,将官员的任用权完全收归吏部,便是其具体的措施。但宋朝对辟署制既没有象隋朝那样快刀斩乱麻似的禁个几绝,也没有象唐朝那样泾渭分明地将其限制于军政系统,而是允许一些职掌重要政务的官员自行辟署佐僚。《宋史·选举志》记载:“宋初内外小职任长吏自奏辟,熙宁年间悉罢归选部,然要处职任如沿边兵官、防河、捕盗、重课、额务场之类,寻又立专法听举,于是辟置不能全废也。”

这种情况与其国策不无矛盾,但为了行政的有效性,又不得不将用人权交给要处职官。这也就是宋代辟署制的特点。宋代对辟署制立有“专法”,其法大体包括三项内容:(一)限定举主,必须是“职任要处”或“无人补缺”的地方且由朝廷“特命许之”的长吏,方能自辟佐僚; 

 限定辟召对象,“白衣不可辟,有出身而未历任者不可辟”,必须是科举出身且“历两任有文学者”;

           规定佐僚中通判、幕职和教授等职不可辟。[33]从这些内容看,宋代对辟署制的限制比唐代又更为严格。不过,宋代辟法与具实际作用是两码事。因为允许要处职官自辟佐僚在当时毕竟出乎“常格”,所以其“人往往因之以私”,以至于其法“屡行屡止”。[34]建炎年间,由于宋辽开战,朝廷诏“河北招抚、河东经制及安抚等使,皆得辟置将佐官属;行在五军并御营司将领,亦辟大小使臣。诸道郡县残破之余、官吏解散,诸司诱人填阙,皆先领职而后奏给付身。于是州郡守将皆假军兴之名,换易官属”。

       于是上述限制荡然无存。南渡以后,朝廷屡欲厘正这种“目无朝廷”的状况,但时势如斯,朝廷亦无可奈何。需要指出,所谓“换易官属”,是用自己的亲信,而且其换易的范围已超出辟署的界限,包括州县长官在内。之所以如此,原因主要在于与敌交战和行政乏员。这与唐后期藩镇自雄又有所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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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9-11
宋政权建立之初,用人行政似更无规范,为了行政的有效性,又不得不将用人权交给要处职官。这也就是宋代辟署制的特点。
第2个回答  2019-09-06
真正削除方镇的权力,是在赵宋政权建立以后
第3个回答  2019-09-06
宋代惩方镇之患,“强杆弱枝”是其国策,自然容不得藩镇割据状况。
第4个回答  2019-09-09
宋代惩方镇之患,“强杆弱枝”是其国策,自然容不得上述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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