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溯及力法律规定

如题所述

我国刑法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其基本立场是不承认刑法具有溯及力,即对过去行为的追诉和处罚通常依据行为发生时的法律。然而,出于对被告有利的原则,我国刑法在特定情况下允许溯及力的例外存在,即对旧法认为犯罪且刑罚较重,而新法不认为犯罪或刑罚较轻的行为,会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处理。


具体到刑法第12条的规定,1949年10月1日至1997年10月1日之间的行为,处理方式如下:



    如果旧法不认为是犯罪,而新法认为是犯罪,应适用旧法,不溯及新法。
    如果旧法认为是犯罪,新法不认为是犯罪,但未审判或判决未定的,适用新法,允许溯及。
    若旧法和新法都认为是犯罪,但新法处刑较轻,一般按旧法处理,除非新法规定的刑罚更轻,此时应适用新法。

此处的"处刑较轻"是指修订后的刑法对特定犯罪的法定刑较修订前轻。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法定刑轻的判断标准,包括最高刑和最低刑的比较。




扩展资料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以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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