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如题所述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通信管理局的国有资产处置实施严格监管,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进行专项检查,以确保其合规性,第二十三条对此进行了明确说明。


在资产处置过程中,通信管理局有明确的行为禁令。首先,必须严格按照程序申报,任何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行为都将被禁止,这包括未经审批的处置行为,第二十四条(一)项对此做了规定。


其次,任何串通作弊、暗箱操作,试图压低资产处置价格的行为也被严厉禁止,这会直接影响到国有资产的公平价值,第二十四条(二)项对此进行了详细列举。


此外,截留资产处置收入是绝对不允许的,这违反了国有资产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第二十四条(三)项对此做了明确要求。


如果通信管理局或个人违反本办法,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国家法规进行责任追究,确保国有资产的合理管理和保护,第二十五条对此进行了法律责任的阐述。


扩展资料

2010年12月3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工信部财〔2010〕669号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分总则、国有资产处置原则和要求、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单位内部审批、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及报批所需提交的材料、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管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附则8章28条,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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