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工作的领导机构

如题所述

1.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2. 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强化关键保密科技产品的研发。
3.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费应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4. 机关、单位开展保密工作所需经费应列入其年度财政预算或收支计划。
5. 国家保密局负责政府内部的文档、资料管理等保密工作,包括查处泄密案件、管理保密文件等。
6.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指导本系统保密工作,并监督执行保密法律法规。
7. 中央国家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或联合制定主管业务方面的保密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三条 - 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所有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均需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第九条 - 以下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若泄露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安全和利益的,应为国家秘密:(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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