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的三个基本原则

如题所述

1、宪法原则
宪法是万法之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等级的法律,是综合性地规定诸如国家性质、社会经济和政治制度、国家政权的总任务、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这些带根本性、全局性的关系或事项的根本大法。其他所有法律、法规,都是直接或间接地以宪法作为立法依据或基础,或是不得同宪法或宪法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离开了甚至背离了宪法的原则或精神,立法乃至整个法律制度和法律秩序就必然会紊乱。因此,各国立法都非常强调正确处理立法与宪法的关系,强调立法应当以宪法为根据或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中国立法自然也如此。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五条)又规定行政法规应当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第八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自治权限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而规定自治权限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同样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法治原则
经济上实行市场化,政治上实行法治化,是现代社会不同于以往社会的显著标志。而这两化都需要有法治来推动来保障。因而现代社会更为显著的标志,就在于要求建设法治国家,实现国家生活的法治化和法治生活的现代化。像中国这样的有着长久的人治传统的国家,要实现现代化,更需要丢弃人治而实现法治。立法作为建设法治国家的前提和基础,也因此需要实行法治化,需要坚持法治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突出地体现为:一切立法权的存在和行使都应当有法的根据,立法活动的绝大多数环节都依法运行,社会组织或成员以立法主体的身份进行活动,其行为应当以法为规范,行使法定职权,履行法定职责。在立法需要遵循的法的根据中,宪法是最高规格的根据。坚持立法的法治原则,就要有一套较为完善的立法制度,为立法权的存在和行使,为立法活动的进行,提供法的根据。特别要有关于立法权限划分、立法主体设置、立法运作程序、立法与政党、与政府、与司法的关系和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关系等方面的健全而具体的法律制度。这方面的制度一般在宪法和宪法性法律中加以规定。这是各国立法的法治原则的共性方面。
3、民主原则
在现代国家和现代社会,立法应当坚持民主原则,是各国立法的共同之处,而绝不是一个新主题。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应当实现民主化,经过二百多年的历史发展,不仅是人们久已普遍认同的常识,并且也作为制度的形式,在这个世界的越来越广大的空间范围内得以呈现,尽管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制度在不同性质的国家和社会,事实上有很大的不同。然而在另一方面,各国立法遵循民主原则的理由、含义、内容和方式,又总是与本国的国情密切相联,表现出与这种国情相关联的特色。人们应当从现代民主原则的普遍性和本国民主原则的特色相结合的角度,把握中国立法的民主原则。
立法原则是创立法律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出发点。是统治阶级的立法意图和法律意识的概括。法律只有以正确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立法原则作指导来制定,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拓展资料】
中国立法的总的原则是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四项基本原则和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原则。一般原则是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原则性与灵活性正确结合的原则,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原则,民主立法的原则,制定具有创建性、纲领性法律规范的原则等。这些原则反映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客观要求,体现了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精神。
立法活动非常需要讲原则,因为立法活动作为国家政权活动中尤为重要的活动,不能没有准绳以为遵循,不能没有内在精神品格以为支撑。立法基本原则同立法指导思想一样,对立法的功能或作用十分突出。立法遵循一定的原则,便有助于立法者采取有效的方式把一定的意志升为国家政权意志,使所立的法有效地实现立法者的目的。立法遵循一定的原则,便有助于立法者站在一定的思想理论高度来认识和把握立法,使立法能在经过选择的思想理论指导下,沿着有利于执政者或立法者的方向发展。立法遵循一定的原则,便有助于立法者从大局上把握立法,集中地、突出地、强调地体现立法者的某些重要意志;有助于立法者协调立法活动自身的种种关系,统一立法的主旨和精神,使各种立法活动以及立法同它所调整的对象之间,有一种一以贯之的精神品格在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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