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2017修订)

如题所述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名泉保护,维护完整的泉水生态系统,突出泉城特色和历史文化名城风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泉水补给区、汇集出露区和名泉泉池、泉渠及其人文景观的保护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名泉保护委员会,负责本市名泉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研究、解决名泉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市城市园林绿化局是本市名泉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名泉保护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名泉保护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水利、林业、农业、气象、公安、城管执法、城乡建设、市政公用、水文、旅游、文物、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名泉保护相关工作。

  名泉所在地的镇(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名泉保护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市、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名泉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财政投入,在同级财政预算内安排名泉保护专项经费并建立名泉保护生态补偿机制。第五条 城市建设和发展应当坚持保泉优先,突出泉城特色。

  名泉保护工作应当加强泉源保护,实施科学保泉,保持泉水喷涌,确保泉水水质,兼顾泉水合理利用,并与弘扬泉文化相结合。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名泉的义务,都有权对名泉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市名泉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名泉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畅通公众参与渠道,依法公布名泉保护相关信息,及时受理公众提出的名泉保护的意见建议。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名泉保护科学研究,组织开展名泉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泉知识,提高公众保泉意识。第二章 规 划第八条 市和有关县(区)应当编制名泉保护规划。名泉保护规划分为名泉保护总体规划和十大泉群的保护详细规划。

  市名泉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名泉保护总体规划和趵突泉泉群、珍珠泉泉群、黑虎泉泉群、五龙潭泉群、白泉泉群的保护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章丘区、历城区、长清区、平阴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名泉保护总体规划,分别组织编制本辖区内的百脉泉泉群、涌泉泉群、玉河泉泉群、袈裟泉泉群、洪范池泉群的保护详细规划,经市名泉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九条 名泉保护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泉水补给区、泉水补给区内的直接补给区、重点渗漏带、汇集出露区以及泉水补给区和汇集出露区内的山体、河流水系的保护范围,直接补给区内的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泉水资源评价,泉水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名泉保护目标和措施。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划定泉水直接补给区、重点渗漏带以及泉水补给区和汇集出露区内的山体、河流水系的生态控制红线,直接补给区内划定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确定保护范围,提出管控要求,并纳入名泉保护总体规划。第十一条 名泉保护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相衔接,与林业、农业、气象、旅游、水文、文物等规划相协调。第十二条 名泉保护规划编制机关在编制名泉保护规划时,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统筹兼顾,科学编制,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名泉保护规划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社会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第十三条 名泉保护规划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原编制机关应当将变更内容、理由依法进行公示,听取公众意见,涉及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应当告知其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组织专家论证,确定变更方案,经名泉保护委员会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十四条 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划定泉水直接补给区、重点渗漏带以及泉水补给区和汇集出露区内的山体、河流水系的生态控制红线,直接补给区内划定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所涉及的区域范围以及名泉保护总体规划,应当与本条例同时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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