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与公司法分析案例 急!!!

甲乙丙丁卯五人计划共同组建一个从事商品批发业务的有限公司,五人共同拟定发起协议,约定:1 、甲乙各以6万元现金出资,丙以一辆汽车三年的使用权出资,约定汽车的价值为6万元,丁以劳务出资,约定劳务价值12万元,卯以对五间门面三年的承租权出资,约定承租价值6万元。2、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一年后,甲乙二人抽回出资。3、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后公司应当靠资金租门面、买汽车,届时丙将抽走作为出资的汽车,卯将抽走门面。4、丁担任公司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监事,全面负责经营活动。
问题:这份发起人协议有无不合法之处,为什么?

首先,丁以劳务出资组建有限责任公司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第27条规定,投资人的出资必须能用贷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财产性出资,劳务出资不满足以上条件(尽管可以接劳务定价为12万元,但人身劳动是无法转让给第三人的,不具有可转让性),因此实践中禁止以劳务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其次,甲乙二人一年后抽回出资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第36条,这种抽回出资就是一种实质上的抽逃出资,是被法律禁止的。公司法第72条、第75条规定,出资人可以转让出资、也可以有条件地要求公司回购自己的出资。所以,甲乙如果想在一年后退出公司,只能将自己的投资份额转让他人。如果抽回出资的话,将会因抽逃出资对公司和其他出资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会受到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
第三,丁不可以同时身兼执行董事、总经理和监事。根据公司法第52条规定,执行董事和总经理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而高级管理人员是不可以担任公司监事的。
以上内容是本合同的不合法之处,内容违反了法律规定,即使当事人将其约定于合同之中,也属于无效的约定,不会得到法律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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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2-08
3,根据上述要点3所述,分析说明该公司股东之间盈亏分担比例的约定是否符合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法定代表人符合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12-08
1.丁不得以劳务出资 2 公司成立后除解散之外任何人不得非法抽回出资 3 董事长与监事不得由同一人担任
第3个回答  2010-12-10
有。
1、汽车使用权出资。。。
有限公司。是公司啊。是拟制的独立的人啊。出资必须转移所有权的啊。用这个出资算的怎么回事儿啊。。。这个 违法。而且。此规定。不准许章程排除、
2、劳务出资 。。。。。
这个。继续。。法条曰了。。。劳务出资公司。。甭管你是有限责任 ,还是股份有限···· 都不准。。。。 继续。违法。而且。此规定。不准许章程排除、
3、承租权出资。。。。。。
得。又来一个。。。转移所有权所有权。承租权是哪位····
4、抽回出资。。。。还抽车。抽门面·
这个明令禁止吖喂。。。。你都转移所有权了。你还抽资。。法条说勒,这叫抽逃出资。写明了违法的·····
5、总经理任监事···。。
这个有才。。。自我监督么···等同自我欺骗么。。。正常思维想想这也有问题吧·····监事是监督董事、事高管的。。。让高管当。。。。。。绝对有才。
综上。基本没合法的。盖章扣戳。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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