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跟我公司签订了到2011年4月份的劳动合同,合同未到期,公司想解除劳动合同,我能拿到什么补偿?

在合同未到期期间公司想把工作地点转到北京去,但我不能跟去。并且,签订合同时工作地点是签订深圳,如单位想跟我解除合同,我想问我能拿到什么补偿??谢谢!

  你可以打电话给12333电话咨询劳动局,公司与你解除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况的应给以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足半年的支付0.5个月工资,你应得3.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如果没有上述情况,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倍的赔偿金,即7个月的工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待岗,如果公司因暂时安排不了工作,让你暂时待岗,应发给一定数额的生活费。数额应不低于当地社会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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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2-09
如果你不同意,单位不能解除合同,直至履行结束。结果你同意,原则上N+1,即你的工作年限再加1个月的经济补偿。
第2个回答  2010-12-09
你的情况较特殊,可和公司协商解决,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因公司发展需要,工作地点变动应适用此条。
第3个回答  2010-12-09
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劳动合同,要赔偿经济补偿金,标准是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超过六个月补偿一个月,不足六个月按半个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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