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满后,再次要求续签试用期合同是不是合法

如题所述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而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又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可以说新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合法权利进行了较为周全的保护。你公司在试用期满后,再次要求与你续签试用期合同是不合法的,因为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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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12-23
不合法,合同期一年-三年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合同期3年以上,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第2个回答  2014-12-23
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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