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折与取出钢板在法律上如何确定痊愈治疗终止?

去年交通事故骨折 打了钢板 打了官司 现在在调解阶段 律师不建议法院宣判前取钢板 感觉是取了钢板就算做治疗好了 我想问 在取出钢板后 骨上会有螺丝钉眼 还需要自行长好 需要继续康复 那么在取钢板后 到骨完全长好期间的时间算康复期还是算受伤期?法院如何看待这段时间受害人在工作及生活所产生的经济损失?有没有法律依据?

受伤骨折需要二次手术取钢板的,一般在半年一年后,取钢板前起诉的,不能做伤残等级鉴定,所以第一次起诉判决不能判决伤残赔偿,取出钢板后一个月为已治疗终结的期限,可以评定伤残,误工费可以计算到定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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