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审计署的监督内容

如题所述

审计署的监督内容按如下所示:
1、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3、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4、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5、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6、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7、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8、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9、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审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署简介和机构责任:
一、审计署简介
是根据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条的规定,于1983年9月15日正式成立的。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署是国务院组成部门,是国务院的审计机关。
二、机构责任
起草审计法律法规草案,拟订审计政策,制定审计规章、国家审计准则和指南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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