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会、白宫、州、联邦政府之间的关系

如题所述

1. 美国政府的组织结构遵循三权分立和联邦制度的原则。在起草宪法时,为了避免权力过分集中,保障人民自由,将立法、司法、行政三种权力分别独立,互相制衡。
2. 根据宪法,美国拥有立法、司法、行政三种独立运行的机关。立法机关为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二院制议会;司法机关以联邦最高法院为首,下设11个控诉法院、95个地方法院及4个特别法庭;行政机关由总统作为最高行政首长,副总统辅助,下设有多个行政部门。
3. 美国的政府权力分为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宪法起草人将州政府的自治权保留给州政府,州政府拥有立法、司法、行政诸权。联邦政府的权力则是一州政府无法单独行使的事务,如课税、财政、国防、外交等。
4. 美国国会是最高立法机构,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国会有权选举弹劾总统。内阁实际上只起总统助手和顾问团的作用,没有集体决策的权力。
5. 在州与联邦的关系上,《宪法》具有高于州宪法的地位,并得以通过联邦法庭贯彻之。如果国家政府行使的宪法权力与州政府的合法行动发生冲突,国家的权力至上。《宪法》还明确禁止州政府行使某些授予国家政府的权力。《宪法》的缔造者为了争取使《宪法》获得通过,同意支持旨在阻止国家干预个人自由权的《权利法案》,也就是《宪法》的前十个修正案。通过罗列州与州之间的相互义务,《宪法》为州与州的关系奠定了基本原则,并使得任何新加入联邦的州与最早组成联邦的州地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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