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

如题所述

1787年5月25日至9月17日,美国在费城召开制宪会议,制定了联邦宪法。这部宪法,世界近代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取代了1781年的《邦联条例》。制宪会议由华盛顿主持,共有55名代表出席。在政治立场上,他们大多是保守派,其中代表人物为汉密尔顿。仅有富兰克林和路德·马丁两名民主派代表参加会议。最终,代表们通过了联邦宪法。尽管有缺陷,富兰克林在宪法上签字时,认为这是当时能制定的最佳宪法。他乐观地将其视为日出的象征,而非日落。
1787年宪法蕴含了众多民主元素,主要体现在:(1)三权分立原则。(2)加强了中央权力,同时保留各州的许多权力,创造了现代“联邦制”国家形式。(3)确立了共和制。(4)实行民选政府制度。(5)体现了文官政府权力高于军权的原则。(6)规定了修改宪法的程序。
杰斐逊,因担任美国驻法公使而未参加制宪会议。《独立宣言》的起草人杰斐逊与汉密尔顿对宪法的性质和联邦制的发展前景持有不同看法。汉密尔顿主张强大的中央集权联邦政府,而杰斐逊强调人民权利和自由。他们在宪政性质上的争论,成为后人评说的焦点,并影响了美国此后两百年的宪政发展。
杰斐逊在读过宪法草案后,认为没有“权利法案”的宪法无法接受。他主张加入宗教自由、出版自由、反对垄断的自由、人身保护权、陪审团制等人民权利。根据他的建议,麦迪逊起草了权利法案,国会讨论后通过了十二条修正案,其中十条获得最终批准,成为1791年宪法的一部分。
1787年宪法强化了联邦政府的力量,使美国由松散的邦联转变为联邦,调和了各利益集团的矛盾,维护了国家统一。这不仅加强了政治和军事力量,也促进了国内市场的形成和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宪法确立了资产阶级的民主原则和共和政体,巩固了美国第一次革命的成果。它是世界近代史上最早的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对美国和其他国家都具有进步意义。
1787年宪法是美国的基本法,是最高法,也是近代世界的第一部成文宪法。它将人类对理性政治的追求变为现实。宪法的独特贡献在于创立了新宪政原则和实践,使共和制成为现实。它所确立的原则和机制,既是对欧洲宪政思想和实践的继承和发挥,也是美国人基于自身历史经验的创新。这些原则和实践,不仅为美国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也深刻影响了世界其他国家。
然而,1787年宪法并非完美无缺。它承认了黑人奴隶制,导致美国付出了巨大代价。宪法是一种妥协的产物,它本身也成为一种妥协的机制。制宪者的目的并非创造一个完美无缺的政治制度,而是寻求一种现实的、有效的途径来挽救失败的邦联。宪法的多元利益相结合,并未忠实贯彻《独立宣言》中的立国理想与原则,但它始终是一部“活的宪法”,通过修正案,不断改正缺点,更新宪政安排,应对新问题。
美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限制政府权力和保障人民自由。尽管历经多次修改,1789年宪法的基本原则至今依然发挥着重要作用。三权分立确保了国家权力的独立和平衡,联邦体制确立了联邦政府的有限权力,宪法至上原则使宪法和法律效力高于其他一切法律,人人平等原则保障了人人获得法律保护的权利。这些原则构成了美国民主社会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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