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4月15日,陕西佳县刘国具乡第十五届人大代表会议依法选举产生了该乡的新一任乡长刘张雄。没有想到的

如题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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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纯从程序的角度来思考这个事件,并没有多大的深层含义。根据中国的选举制度,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机关只有提名的权力,而没有直接任免乡长的权力。当地组织部门直接免去乡长职务,任命新的乡长显然没有法律依据。这说明当地共产党的领导机关还没有学会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履行执政党职责。但是,在中国,作为执政党的共产党未经法定程序直接否决权力机关作出的决定并不鲜见。在个别地区,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刚刚选出的市长被调任,而组织部门委派的市长却长期主持工作。这种现象的存在反映出在个别地区执政党缺乏程序意识,不善于利用现行的规则来体现自己的意志。
在人们的传统观念中,党组织的意愿就是人民群众的意愿,所以,否决党所选择的候选人,就是否决党的领导。在政治压倒一切的时代,这样的政治错误有可能带来灾难性后果。陕西佳县刘国具乡“一乡两乡长”事件,是当地的组织部门错把提名的权力当作任免的权力,违反了组织原则,破坏了国家的法制。因此,应当由组织部门和国家的权力机关及时加以纠正。
从中分析,在中国的政治机构中,尤其是在乡一级组织结构中,存在着什么样的深层次问题?
乡级政权的构建遇到的阻碍
在中国的宪法中,政权结构分为中央、省、县、乡四级(宪法第30条)。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了副省级和地区级行政机构。但是,无论如何变动,乡一级组织机关没有根本性转变。在民主改革的进程中,乡政府直接面对的是拥有自治权利的村一级组织。由于村民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行村民自治,所以,乡一级政权机构其实处在自治与民主选举之间。乡一级政权机构的发展,要么是自治制度的延伸,要么维持传统的政权架构模式,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直接选出乡一级的领导班子。
如果进一步扩大自治的范围,譬如在乡一级实行直接选举,并且赋予乡一级组织机构更多的自治权利,那么,固然有利于维护当地的稳定,但是,也有可能造成政令不能及时传达,党的政策不能得到落实的局面。组织部门越权免去乡长的职务,其实是在两难的困境中,不得以作出的选择。这种选择尽管有违法制的精神,但在保证政令畅通、党的政策及时落实的前提下,也是一种断然地选择。可以说,中国的民主自治,从一开始就遭遇到了水土不服的问题。
在中国古代社会的政权治理结构中,政府的管制长期停留在县一级,县政府下面往往实行乡村自治。由于县级政府掌管国家的法律,对乡村民众发号施令,因此,中国的农村长期实行的是“虚实结合”的二元治理模式。“官府不下乡”成为中国政权治理结构中的常态。建国以后,设立乡一级治理机构,虽然便于组织群众、发动群众,但在客观上压缩了乡村的自治空间,增加了农民的负担,加剧了村民与政府机关干部之间的矛盾,从根本上削弱了宪法上所规定的自治制度,侵犯了村民基本的政治权利和经济权利。
行政改革观念有必要转变
“官府不下乡”既是中国历史的常态,也是中国未来政权改革的必然趋势。乡镇撤并只是中国政权改革的第一步,在未来的行政改革中,应当将精简政府机构与完善自治组织并重,在充分发挥村民自我管理的主动性、创造性和积极性的同时,逐步减少国家政权机构的层次,以自治组织成立的协会来充当自治组织与政权机关之间的纽带,缓解自治组织与政权机关之间的紧张关系。中央应当实行扁平化的管理,将政权的中心逐步地转移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中央主管国防、外交和宪法规定地方性法规,实现地区的可持续发展。县一级政权机关作为省一级政权机关的执行机关享有充分的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
其实,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中国的政权机构改革提供了非常大的空间。当前的主要问题是,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权力机关的职能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而行政主导的政权模式在许多方面出现了侵犯公民合法利益的现象。甚至在个别地区,作为执政党的机构,组织部门超越法律的规定,直接行使政权机关才有的权力。这就使得中国的宪法体制在极个别地区无法落实。
在通讯手段极不发达的过去,行政信息一般通过行政系统内部传送,因此,在行政机构的设置上往往强调上下对口。在现代社会里,信息的传送有多种渠道,在法律制度非常透明的情况下,许多信息完全可以通过外部的社会渠道进行传播。所以,在行政机构的设置上,并不需要上下对口。只要在宪法和法律中明确各行政机关的事权,完善有关的选举程序,行政机关设置的多样性并不会破坏主权的统一,降低行政的效率。
中国的行政改革首先需要转变观念。宪法所确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提供了巨大的空间。当务之急就是要在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同时,积极尝试建立更加亲民高效的政府。机构的裁减可以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自治的空间,但是,如果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不是通过民主选举产生,行政架构的设置极不合理,那么,村民的自治制度便无法落到实处,“一乡两乡长”的怪事还会不断地出现。所以,我们应该透过“一乡两乡长”这件事情,看到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的紧迫性,冷静地思考中国近年来政治体制改革的得与失。当每一项制度都是为了减轻农民负担、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但每一项制度都出现了严重变形的时候,我们必须认真思考各项制度之间的兼容性问题。当村民委员会自治制度与现行的行政制度发生碰撞的时候,我们必须找出其中的症结所在,设计新的制度,找出系统之间的匹配通道。
简单地说,“一乡两乡长”事件的发生,说明中国的农村自治制度与国家的行政制度之间出现了缝隙,中国的乡镇行政体制需要改革,而中国的自治制度也需要谨慎的发展。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必须正视各地生产力发展不均衡的特点,允许不同地区选择不同的行政机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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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2-2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组织法》第27条之规定:“乡长在任职期内,只有本人辞职与代表罢免两种秩序”,而该省有关条例也规定,乡长在任职期内一般不得变动,在其未经过辞职程序后,不能离职。很明显,佳县县委免去刘张雄、任命张根生的做法不仅违反了陕西省地方法规,也严重违法了。但这件事的最后结果是,在“两乡长治政”1年半之久后,合法选举的乡长刘张雄被迫辞去乡长之职,结束了“二虎相争”的局面。

这件丑闻虽发生在佳县,但它却对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带来了严重的挑战。

国家的《宪法》第一条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刘国具乡虽然是佳县的下属乡级行政机构,但它的权利同样受宪法保护,中共佳县县委当然可以对该乡党政部门调免干部,但是,应该按《党章》和《宪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县委及它的书记如果违法了,一样应该追究党纪国法责任。现在却是,这件丑闻的当事人县委书记苏晓云胆敢当着中央电视台镜头前大言不惭地说什么“这亇事情我想是没有错的,(我们)对下级都是这样的”,“说什么合法不合法的问题?”想想看罢,堂堂佳县的最高领导者,竟是一个敢于藐视国家法律、任意践踏法律的“法盲”,说明佳县已成为某些人的“独立王国”了,他们可以为所欲为,社会主义的民主和法制又在哪里?

再看乡人代会选出的刘张雄乡长,从央视记者采访当地老百姓中得知,这是一个好干部,他当乡长后,在极为困难的条件下,一方面发展经济,另一方面勤俭节约,还了乡里十几万元债务,群众很信任他;而县委任命的代乡长张根生,却在“二龙治水”中没有什么建树,然而结局却是好干部请辞了,没什么政绩的人上去了。佳县县委书记苏晓云可能在县里的大会小会上大讲“三亇代表”(他也不能不讲),但是,他听过刘国具乡人民代表和农民群众的意见了吗?他的这一举动究竟“代表”了刘国具乡农民的利益还是只“代表”他和县委?

这件丑闻暴露出更深一层的问题,就是我们的干部政策在人事任免问题上存在种种弊端。从长期的实践来看,党纪、国法、群众舆论等对各级党政领导其他方面都可监督,但对用人方面、尤其是对组织干部工作却难以实行监督。上级领导要下属单位好看,只需要派一名胡作非为的干部去就可以了,许多国企和发生不安定因素的地方,就都存在这个问题。一些腐败分子的腐败行为尽管在一开始就暴露在群众面前,但他们却常常能不断被提拔,这背后,都有上面各级用人腐败方面的问题在作怪。这些腐败分懂得,他们的真正命运是捏在顶头上司手中,所以,便拚命把功夫花在“拍上级”、拍人事部门马屁上,这样,所谓的任期考核、提拔考核便常常走过场。但是,当腐败分子被查处后,那些当年卖力地提拔和“抚平”腐败分子劣迹的人,却从来得不到任何追究,例如安徽的原副省长王怀忠,一贯造假害民,至今为止,没有一亇人出来为王怀忠的提拔承担责任。所以,今天虽然查处了一亇王怀忠,但保不准明天会不会又提拔了另一个“王坏种”?我们的许多国企就是这么败坏了的,但是,这亇教训吸取了吗?如何实现对人事工作上的监督呢?我认为这亇问题没有解决。

在用人制度、人事任免制度逐渐完善监督的过程中,我认为不如从加大追究用人过失力度入手,以警示那些用人腐败者,因为在一定程度上讲,当年那些“力排民意”坚持提拔、任用王怀忠者,有可能比王怀忠本身更可怕。他们实际上是腐败毒苗赖以滋生的“阳光”“水”、“空气”和“营养”。

话题再回到刘国具乡。当然,现在还没有证据证明张根生有什么渎职腐败问题,佳县县委假如依照党章、国法办事,经过程序让他当乡长亦无不可,但是,县委某些人在这件丑闻中所充当的角色,却是需要追究责任的,不能让这件事就这么了结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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