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宪法的尊重传统

如题所述

“传统”,《辞海》上解作“历史流传下来的思想、文化、道德、风俗、艺术、制度,以及行为方式等。”传统是历史的产物,但是传统又不同于历史。传统不仅仅只是揭示人们过去行为的一贯方式,更重要的是,传统会对人们的社会行为有强烈的影响和控制作用。
保守主义是在与激进主义者论战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保守一词仅从字面上解释就是对传统的尊重和保持。保守主义尽管在理论上有较大分歧,但是在对传统的尊重这一点上总是能够达成一致。就像有学者所说“不管其形成的方式如何,……对保守主义来说都没有什么太大的区别,维护既成的‘传统’,这就足够了。” 保守主义者对人的理性有一种与生俱来的恐惧。出于对理性的不信任,他们认为仅仅依靠人的理性,无论构想得是多么的完美,都是不可靠的。任何事物都是一个在历史进程中不断纠错与改进以臻至完善的过程。保守主义的鼻祖柏克就认为:“个人是愚蠢的,群众当未经审慎考虑而行事,一时也是愚蠢的;但人类是聪明的,而且,倘能给他们以时日,人类作为一个物种一向是正确行事的。” 在国家制度上尤为如此。在他们看来,国家不是依靠个人理性设计出来的,国家制度是一个成长的过程。政治体制的权威并不是因为它本身的存在,它是一个随着历史的发展逐渐积累的过程。权威只能在历史中被逐步赋予。如同柏克所说:“我国的政体是约定俗成的体制;这种体制的唯一权威性就在于它的存在源远流长。……约定俗成是一切权柄中最坚实的,不仅对财产是如此,而且对保障该财产的权利,对政府,也是如此。”
尊重传统,一方面是英国宪法的效力源泉。英国的宪法并不具有至上性,英国有的只是议会至上。英国宪法是一部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其中包括为数众多的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以及宪法判例。这些以普通法律,政治习惯等方式表达出来的宪法与普通的法律和政治习惯虽然在表现形式上并没有区别,但是在实际的政治生活中却有相当大的差异。英国宪法不但具有通常的法律效力,而且更有超出一般法律的宪法性效力。它们高度稳定,一些著名的宪法性法律,如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1689年的《权利法案》,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等,历经数百年还一直是有效的法律文件。其神圣性远非普通的法律可比,甚至连成文宪法国家的宪法典也望尘莫及。而这种独特的状况恰恰是来自于对传统极端尊重的信念。
首先、英国的宪法性法律的权威来自于保守主义。英国宪法采用的是柔性修改方式。因此英国的宪法性法律在修改程序上与普通法律无异,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英国的宪法性法律会变动频繁。实际上英国的宪法性法律有相当高的稳定性,要对英国的宪法性法律修改的难度并不在那些规定了严格修宪程序的刚性宪法国家之下。1832年英国的第一次议会改革,辉格党首相罗素三次提交改革议案,并且一度解散议会重新举行大选,才通过了一部改革力度有限的《议会法》。尽管如此,托利党人仍不满意,断言它“将推翻等级制度和财产的所有天赋权利。” 这种修改的困难性并不是因为这些法律本身是宪法性的而不能随便修改。英国人把这些法律看作是历史事件的结果。每一部宪法性法律都是一个时期历史经验的总结。议会的作用只是把历史事件用法律的形式加以记录而已。这些事件是来自于历史选择的结果,它的意义也正在它的历史性。在保守主义者看来,正因为它是历史的,所以它也不容改变的。宪法性法律和普通法律的不同点就在于此:普通法律的权威是因为它是由议会制定的有强制力文件,而宪法性法律的权威是来自于文件所确认的事实本身,不仅仅是因为它是议会制定的法律文件。就像著名英国宪法学家詹宁斯所说“使威廉和玛丽而非詹姆士二世或自命为詹姆士三世的那个人成为君主的,是经革命承认的事实,而不是先前存在的一纸法则。”
其次、保守主义信念保证了英国宪法惯例的效力。宪法惯例作为宪法的一种表现形式,无论是在成文宪法国家还是不成文宪法国家中都会存在。宪法惯例只是人们在宪政实践中的一种通常做法。虽然对惯例的违反会带来严重的政治危机,因而都一般被各方所遵守。但是毕竟它的效力得不到法律的保障,所以宪法惯例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在重要程度上都在各国宪法中都不占主要的地位。英国却恰恰相反。英国宁愿把许多重要的宪法问题交与惯例而不是法律去调整,如英国的虚君制,责任内阁制等等。英国的宪法惯例得到普遍遵守原因也在于对传统的尊重。惯例是历史上长期形成的做法,虽然没有法律效力,但是英国人尊重这些历史形成的习惯,并把其视为理所当然,把它作为宪法当然的一部分。而任意改变这些习惯的做法都会冒极大的政治风险。
尊重传统的另一方面是带来了英国宪法形式上的稳定性。因为传统的原因,为了使变化更容易被接受,英国的政治革新一般都会打着复古的招牌。休。塞西尔指出“把政体结构的改变说成好像就是维护和恢复某种更古老和更纯粹的传统,这种做法在我国的全部历史上一直保持不变,并且在目前的各种争论中都可以看到。” 这种做法在一方面使得英国许多古老的机构都得以保存下来,并且逐渐演变成为现代的国家机构,在政治制度上没有明显的断层。如英国的内阁便可追溯到中世纪的御前会议,其两党制也有三百多年历史。对此、西欧历史学家哈勒维评论说“英国是供宪政考古的博物馆,这里积聚了以往岁月的陈物遗迹。” 英国国家机构的这种清晰传承使得宪法保持着形式上的相对稳定性。这样做的另一个后果是使英国宪法的内容与形式脱节。“旧瓶盛新酒”,“换汤不换药”是英国这种特性的写照。英国的很多机构已随着时间的流失丧失或者改变了它的原有功能。但是英国人并不急于把其废除,仍然还保留着原有的形式。英国的枢密院原来曾是英国的最高国家行政机构,但是光荣革命后,枢密院的权力不断下降,早已成为一个无足轻重的荣誉机构。现在的枢密院只剩下形式上的权力,但是英国人并没有废除这个机构,英国内阁的重要文件都要以枢密院的名义发出。同样,今天的英国女王已是一个名副其实的虚君,但是仅从法律上看,英国的国王还是拥有巨大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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