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时态度良好可以从轻处理吗?

如题所述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暂行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县教育局关于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若干规定》及其他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依据人事管理权限,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施行。
第三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性质、情节、危害,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等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撤销教师资格等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课堂上接打电话、吸烟等,予以警告处分。
(二)无教案上课的,予以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的,予以记过处分。
(三)岗位履责中有下列失职、渎职行为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据损害程度,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彰优资格,经济补偿,自己挽回消除社会影响,呈报上级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1、上课上班脱岗或课间缺乏严格规范管理造成安全事故的;
2、安全值日不到岗不尽责,造成安全事故的;
3、实施安全首问负责制,教师在场发现学生不安全行为不闻不问不制止造成安全事故的。
(四)酒后上课或擅离课堂的,予以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记大过处分。
(五)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参加有偿补课的,予以记大过处分。
(六)擅自向学生或家长推销教辅资料和学生用品的,予以记大过处分。
(七)擅自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经济处罚者,予以记大过处分。
(八)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拨弄是非,破坏团结,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记大过处分。
(九)动员、逼迫学生转学、休学、退学,未造成学生流失的,予以记过处分;已造成学生流失的,予以记大过处分。
(十)收受学生和家长钱物,或向学生及家长索要、变相索要钱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言论,传播邪教等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予以警告、记过处分;危害严重的,予以开除处分。
(十二)对学生施以体罚、变相体罚及其他身心伤害,情节较轻的,予以警告、记过处分;造成后果的,予以记大过处分,或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撤销教师资格,丙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予以记大过处分或解除聘用合同。
第四条 凡受到各类行政处分或处罚的教师,一律取消其当年以及处分期内的评优、评先、晋职、晋级资格。受撤销教师资格处分的,由颁发证件机关收回教师资格证,解聘教师职务;受开除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第五条 党员教师和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其它师德规范的,除受行政处分外,由所在党组织按照党内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处理。
(一)主动检讨、认识错误的。
(二)主动退出违纪所得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或避免影响、损失的。
第七条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屡教不改的。
(二)拒不退出违纪所得的。
(三)推卸或者转移责任的。
(四)伪造或毁灭证据的。
(五)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影响、损失增大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及严重后果的。
第八条 对教师的各种违规行为进行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其程序为:
(一)立案。
(二)调查、核实违规事实。
(三)提出处理意见。
(四)审批机关批准做出处分决定,并报上级教育行政机关备案。起重给予撤销教师资格以上处分的,教育行政机关的领导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条 对违规教师作出处分决定后,要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教师本人,并视情节和造成的影响在适当范围内予以通报。当事人有权在十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及相应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对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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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0-23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暂行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县教育局关于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若干规定》及其他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依据人事管理权限,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施行。
第三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性质、情节、危害,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等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撤销教师资格等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课堂上接打电话、吸烟等,予以警告处分。
(二)无教案上课的,予以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的,予以记过处分。
(三)岗位履责中有下列失职、渎职行为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据损害程度,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彰优资格,经济补偿,自己挽回消除社会影响,呈报上级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1、上课上班脱岗或课间缺乏严格规范管理造成安全事故的;
2、安全值日不到岗不尽责,造成安全事故的;
3、实施安全首问负责制,教师在场发现学生不安全行为不闻不问不制止造成安全事故的。
(四)酒后上课或擅离课堂的,予以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记大过处分。
(五)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参加有偿补课的,予以记大过处分。
(六)擅自向学生或家长推销教辅资料和学生用品的,予以记大过处分。
(七)擅自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经济处罚者,予以记大过处分。
(八)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拨弄是非,破坏团结,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记大过处分。
(九)动员、逼迫学生转学、休学、退学,未造成学生流失的,予以记过处分;已造成学生流失的,予以记大过处分。
(十)收受学生和家长钱物,或向学生及家长索要、变相索要钱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言论,传播邪教等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予以警告、记过处分;危害严重的,予以开除处分。
(十二)对学生施以体罚、变相体罚及其他身心伤害,情节较轻的,予以警告、记过处分;造成后果的,予以记大过处分,或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撤销教师资格,丙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予以记大过处分或解除聘用合同。
第四条 凡受到各类行政处分或处罚的教师,一律取消其当年以及处分期内的评优、评先、晋职、晋级资格。受撤销教师资格处分的,由颁发证件机关收回教师资格证,解聘教师职务;受开除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第五条 党员教师和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其它师德规范的,除受行政处分外,由所在党组织按照党内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处理。
(一)主动检讨、认识错误的。
(二)主动退出违纪所得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或避免影响、损失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20-10-23
应该可以吧,坦白从宽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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