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田制问题

为什么古代均田制耕牛也受田呀?好奇怪,谢谢啦啦

均田制在中国古代史上占有重要地位,从北魏开始推行,到唐朝中期瓦解,它的实行对封建经济的恢复和繁荣起了决定性作用,它的瓦解也是唐朝走向衰落的根本原因。然而《中国古代史》(高中选修本)对均田制仅作简单的交代,特别是在第八章“唐朝衰落”一章中,重点突出安史之乱和潘镇割据,对均田制瓦解的影响仅仅涉及两税法,用墨很少,使学生不能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理论中去理解,笔者认为教材中应补充有关均田制的一些内容,使学生对均田制与唐朝的盛衰有明确的认识。
为了保证封建国家的收入,624年,唐高祖下令继续推行均田制和租庸调制,唐代均田制的主要内容是;
(1)对百姓授田的规定,十八岁以上的中男和丁男,每人受口分田八十亩,永业田二十亩。老男、残疾、废疾受口分田四十亩,寡妻妾受口分田二十亩,口分田三十亩。杂户受田如百姓、工商业者、官户受田减百姓之半。道士、和尚受田三十亩,尼姑、女冠受田二十亩。
(2)对贵族官僚受田的规定有爵位的贵族和五品以上的官员,依照品级可受永业田五顷至一百顷。有战功者,可依照,勋级受勋田六十亩至三十顷。另外,各级官府还有多少不等的职分田和公廨田,职分田的地租作为官僚俸禄的补充,公廨田的地租充作官署的费用。
(3)对土地买卖的规定。贵族官僚的永业田和赐田。可以自由出卖。老百姓迁移和无力丧葬的,准出卖永业田。迁入人少地多的宽乡和卖充住宅、邸店、碾垲的,并准许出卖口分田。
均田制并未触动地主官僚的私有土地,对农民的授田只限于无主荒地。农民所受土地大都达不到法定数额。但一般说来,农民都从国家获得了相当数量的授田。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过去不合理的土地占有状况,有利于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
在授田对象中,增加了杂户、管户和工商业者,这说明这些人的地位在逐渐上升,变成了均田农民。均田制取消对奴婢、部曲的授田,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贵族地主乘机占有大量土地的机会。
均田制是唐朝推行租庸调制的前提,租庸调制规定了农民役期的最高限额,特别是“输庸代役”的规定,使农民的生产时间有了保证,这都有利于社会生产的发展,为唐朝的繁荣昌盛奠定了基础。
均田制也是府兵府存在的基础。府兵制始于西魏、北周、隋唐虽屡有变更,但都相沿不废。唐代的府兵制是:基层单位是折中府,全国共有六百三十四府,分隶中央十二为统率。十二卫各设大将军一人,将军二十。大将军是府兵的最高长官,直接受皇帝节制,每府兵额八百人至一千二百人不等,编制单位有团、族、队、火。军府绝大部分驻京师附近,意在“居重驭轻”加强中央集权。唐代的府兵制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兵农合一,兵士均田制农民中选拔,被选中者,免其祖庸调,士兵自备军诫从军征战,虽然兵役负担很重,但由于他们尚能分配到足够的永业田、口分田,府兵本人也能够免除租庸调。因此他们的经济比较优裕,这既减轻了国家的负担,也使兵源有了保证。第二,中央十二督率各府,军府又相对集中于京师附近。第三,战士平时有训练,保证了战斗力。第四,府下有兵,但无调动权利,将帅受皇帝之旨有统兵之权,但事毕“兵散于府,将归于朝”,将帅不能长期控制士兵,士兵因“取之土著,恐累亲族”,所以也不敢“外叛内侮及杀帅自擅”,因此在府兵制下不会出现藩镇割据的局面,它的实行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和封建统治的稳定。
到唐高宗晚年和武则天统治时代,由于土地的兼并及皇帝对官僚无限制的赐田等众多原因,均田制逐渐破坏,府兵受田很难满足额,这样他们的经济就逐渐衰颓下来,农民难以承受当兵从征的负担而逃忘。开元二十五年,唐政府开始招募职业士兵,称之为“长征健儿”,从此以后,更番戊边的制度已经不复存在,征募到的长征健儿便成为终生制的职业士兵。他们长期受将帅控制,由于“师不土著,无家族知顾”,藩镇的将帅就利用这一弱点,威胁利诱,使士兵服从他,成为叛乱割据的工具。安史之乱发生的根本原因就是将帅兵权太重发展的必然结果。而在镇压安史之乱过程中,藩镇节度使的权力进一步扩大,唐中央力量大为削弱,强大的藩镇不时反叛中央,彼此互相攻战,形成了藩镇割据的局面。
安史之乱是唐朝由盛面衰的转折点。它的发生一是唐朝天宝年间社会矛盾迅速激化的产物,二则是府兵制瓦解的产物,而府兵制的瓦解有根源于均田制的破坏。安史之乱对均田制又是一次大破坏,这使均田制更难于推行,反映在赋税制度上,780年唐政府所推行的两税法代替了组庸调制,这也就等于宣布均田制彻底破坏了。
总之,均田制的推行,促使唐朝的繁荣昌盛,均田制的瓦解又导致了唐朝走向衰落。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8-08-01
井田制是西周土地制度的主要构成形式,是奴隶制国家的经济基础。井田制在夏商两代已经实行,西周时期得到充分发展。当时,周天子是全国土地和人民名义上的最高所有者,由他来“授民授疆土”给诸侯。诸侯再把封区内的土地分赐给自己的卿大夫与士。因此,井田制具有国家土地所有制的性质。土地不能随意转让和买卖,这叫“田里不鬻”。当时田地上有纵横交错的道路和水渠,将土地分成了棋盘状的方块田,远远望去呈“井”字形,故称井田。

屯田制

为恢复发展中原地区的农业生产并保证军需,196年,曹操下令实行屯田,将流民按军事编制起来,垦荒种田,由政府提供农资,收成与官府四六分成,这叫民屯。此外,曹操下令士兵屯田,叫军屯。屯田的施行,促进了北方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均田制
太和九年(485),北魏政府采纳汉族地主李安世的建议,颁布均田令。规定丁男(15岁以上)受露田40亩和桑田20亩或麻田10亩,妇女受露田20亩,麻田5亩。实际授田时,露天加倍,以备休耕。奴婢授田与平民数量同。耕牛每头受露田三十亩,限4牛。三口人给宅基地一亩,奴婢5口给1亩。狭乡之民可迁往宽乡受田,宽乡之民可任意垦耕。地方官吏随官府所在地就近受田,刺史15顷,太守10顷,治中与别驾各8顷,县令与郡丞各6顷,离职时移交下任。
随之出现的还有租庸调制,一直延续到唐朝改行两税法。

公有制和私有制是所有制的两种类型,前者是说归全家所有,在我国表现为以国有制为表现的全民所有制(意思就是说,生产资料是归全民的,但是通过生产资料归属国家,来表现这种全民所有,因为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的国家)和集体所有制;

而后者是说生产资料归私人所有。打个比方,在中国拆迁可以随便拆,因为土地是国家的,所有国家说了算;在西方则不行,因为土地是私人的。

1956年改造前,土地是以小农所有制为主的私人所有制。就是说,土地被分成一份一份的,归农民所有,这个是解放战争时期的土地改革完成的;56年改造后,土地收归国家,收归集体,土地属于公有制,农民对土地只拥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农民种地种什么、种多少都由集体说了算。

现在本质来讲,土地仍然是公有制。只不过为了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实行包产到户制度,就是国家把土地租给农民使用,由农民自主经营。最早出现在1956年的浙江,但是随即遭到批判,直到改革开放后重新在全国推行。

另外现在北京地区出现了农村新公社的试验。即土地本质上仍然是公有的,仍然是包产到户的,但是农民可以继续出租使用权,将土地集中交给一个集体进行经营,而农民按照土地比例收取报酬,这样是为了加快农村土地的集中经营。

从本质来说,1956年以后,我国的土地所有制都是公有制。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相关了解……

你可能感兴趣的内容

本站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仅表示其个人看法,不对其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作任何的担保
相关事宜请发邮件给我们
© 非常风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