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甲长有什么权利

民国时期甲长有什么权利

保甲制的基本形式是10进位制(10户为甲,10甲为保,10保以上为乡镇)。以后鉴于各地地理、交通、经济情况各异,在实行“新县制”时采取了有弹性的办法,规定“甲之编制以十户为原则,不得少于六户,多于十五户”,“保之编制以十甲为原则,不得少于六甲,多于十五甲”,“乡(镇)之划分以十保为原则,不得少于六保,多于十五保”。保设保办公处,有正副保长及民政、警卫、经济、文化干事各一人,保长兼任保国民兵队队长和保国民学校校长,与乡(镇)长一样,亦实行政、军、文“三位一体”,保长通常由当地地主、土豪、顽劣担任。国民党对保甲长人选极为重视,竭力通过保甲长牢牢控制民众,“使每一保甲长均能兼政治警察之任务”。

请采纳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关了解……

你可能感兴趣的内容

本站内容来自于网友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仅表示其个人看法,不对其真实性、正确性、有效性作任何的担保
相关事宜请发邮件给我们
© 非常风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