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所述
物业税是政府向地产物业征收的一种财产税,通常向物业的业主或租户等使用者征收。负责征收物业税的政府机构可能会对物业进行估值,并以物业价值的一个百分比作为应缴的物业税额。世界各国征收物业税的方式及税率各有不同。
在香港,也有一种税项名为物业税(英文也名叫Property Tax)。根据香港《税务条例》第112章,第5B条《物业税的征收》,它是一种直接税的入息税,业主只是持有香港物业是不会被课税,除非物业被租出而产生的代价收入,是课税年度该代价收入的八成净金额(即是“应评税净值”)将被课物业税。另外,香港还有差饷、地税和地租三种物业税项。
香港《税务条例》第112章,第5B条《物业税的征收》
(1)本条适用于1983年4月1日或其后开始的任何课税年度。
(2)土地或建筑物或土地连建筑物在每个课税年度的应评税值,须是就有关土地或建筑物或土地连建筑物的使用权而付出的代价,而该代价是指在有关年度内付给拥有人或按拥有人的命令或为拥有人的利益而付出的金钱或金钱等值。
(3)任何代价如属就1983年4月1日后开始的一段期间或延展至该日后的一段期间的使用权而须于1983年4月1日开始的课税年度前付出,则为本条的施行,该代价须被当作为在该使用权存在期间或在截至1986年3月31日为止的3年期间内(两者以时间较短的为准),以相等的每月分期付款方式付出。
(4)任何代价如属就某段期间的使用权而付出,而该段期间并非包含在任何一个课税年度内,则为本条的施行,该代价须被当作为在该使用权存在期间或在与该代价有关的使用权存在期间开始时起计的3年期间内(两者以时间较短的为准),以相等的每月分期付款方式付出。
(5)(由1993年第56号第4条废除)
(6)在本条中,代价 (consideration) 包括在提供与该使用权有关连的服务或利益方面须付出的任何代价。
香港物业税计算方法(参考资料: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税务局)
物业税是按物业在该课税年度的应评税净值,以标准税率计算。课税年度是指每年的4月1日至翌年的3月31日。
应评税净值计算方法如下:
[A]出租收入
[B]减:不能追回的租金
[C](A-B)
[D]减:业主缴付的差饷
[E](C-D)
[F]减:修葺及支出的标准免税额 (E x 20%)
应评税净值 (E-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