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幼儿午睡死的事件的认识与感受

幼儿园幼儿午睡死的事件的认识与感受

由于教育工作的专业性,幼儿园在教育活动中有防止幼儿的身体或生命因教育活动而遭受侵害的义务。尽管幼儿园不是在园幼儿的监护人,但是,幼儿园一旦因过失行为而导致伤害事故发生,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组的过失在本质上是一种“业务过失”。法律中将这种过失原因归类为过错责任,幼儿园在幼儿伤害事件中是否有违法、违规、违纪等行为,即幼儿园在事故中是否有过错或失误是幼儿园承担责任的前提。如果幼儿园的过错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了幼儿伤害事故的发生,那么幼儿园要负相应责任。反之,幼儿园可不负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具体解释了儿童损伤事件的责任问题:“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可见,依据法律,处理责任事故的前提是分清幼儿园在事故中的过错,并根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依据法律,幼儿园对幼儿负有三项责任:教育责任、管理责任、保护责任。教育虽然是幼儿园的主要职能,但就责任的性质来说,教育责任说到底不是一种法律责任,而是幼儿园的职责和功能,管理失范和保护不周才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幼儿园只有保证幼儿安全,才能实现其教育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学校保护”具体讲述了学校对幼儿的保护责任。学校保护最终是要通过学校的内部管理行为来实现的,在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幼儿园应忠于职守,履行自己的职责,尽量避免事故的发生。

  幼儿园的义务

  根据过错责任的原则,幼儿园要避免在事故发生时承担责任,就必须尽自己的义务。

  具体来说,其法定义务主要有: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教学常规进行教学;

  (3)外出活动时履行注意的义务,保证幼儿的安全;

  (4)了解并根据幼儿的发展和健康状况科学安排教育教学活动;

  (5)定期检查教育活动场所、安全设施,提供安全、卫生的学习环境;

  (6)不得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幼儿;

  (7)在事故发生后应积极采取救助措施;

  (8)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建议

  (1)作为幼儿园,应清楚了解自己的法定义务,该履行的义务一定要认真履行。

  (2)幼儿园老师在日常的工作中,发现幼儿有任何异常现象,都要认真对待,绝不能掉以轻心,或凭主观推测,轻率处理。

  (3)家长也应了解幼儿园的法定义务,以便督促幼儿园切实履行,并在事故发生后冷静处理,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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