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表演魔术?

如题所述

首先,魔术师的魔术讲究的是新颖、别致,与现有魔术的最大限度的区别,能满足观众的好奇心,具有商业上的新颖性,可以使魔术师在同行业中保持优势地位。

其次,魔术能够通过魔术师的表演加以再现,并因此给魔术师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具有价值性。

再次,魔术的生命力在于它不为观众知晓的神秘色彩,魔术师对外总是守口如瓶,观众虽然绞尽脑汁想破解魔术师的魔术,但结果基本上都是无功而退。这说明,魔术师具有强烈的保密意识,并且采取了足够的保密措施来保护自己的秘密。大卫的魔术为什么具有那么大的吸引力?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大卫保密工作做得好,至今无人能够破解其魔术秘密。

总之,魔术作为一种综合性的信息,具有商业新颖性、价值性和保密性,完全符合商业秘密的特征,应当作为商业秘密,通过单行的商业秘密法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保护。在我国,目前保护商业秘密的基本法律是反不正当竞争法。

表演类型

1.“剧目”:一名演者的完整“程序”;“剧目”通常意指一段不到30分钟的表演,往往是作为一段更长的“秀”的部份。

“剧目”也意指在“晚场全秀”中的一段特定“程序”(例如“精灵小屋”“剧目”或“空中飘浮”“剧目”)。

2.“用具”:被观众所见之任何对象,该对象已经特别加工来导致一出魔术的“效果”。本术语并非视对象之大小而定;一件“变钞铜管”和一项“狮子的新娘”两者皆是“用具”“效果”。是否为“用具”并非藉由观众的认知来归类的;虽然一个火柴盒可能不像是魔术师的“用具”,若因一出“效果”的用途而暗中加以改造,则其将被视为“用具”。

3.“效果”:“效果”就魔术的用语而言是指一出“把戏”或“幻术”;同样也是从观众所见来简述所发生的事。在魔术文献里的叙述和说明书中最常将之划分为两个部份;如“效果”是由观众所见-而“方法”是用于带出“效果”的步骤。

4.“拟具”:一件用之来导致一出魔术“效果”的装置,观众能看见该装置但是并没有察觉其存在;例如“拇指套”和“镜杯”中的镜子。

5.“晚场全秀”:用此术语来表示一整场全部的舞台秀,通常其持续时间不少于二小时,在剧场内演出。大多数廿世纪早期知名的魔术师-“凯拉”,“沙士顿”,“布莱克史东”,和其它人等-主要是演出这一类型的秀。

6.“隐具”:一件决不会被观众所见着的装置,其使一出“效果”的完成成为可能的。例如一件“线卷”是一项“隐具”。

又,更广泛的就演艺界内来说,藉由一项个人的特质或独特的外观使一位演者能被识别(例如,“泰利沙瓦拉”剃光的光头),或一项娱乐产品的外观使该产品成为独特的及或许更吸引人的。

7.“幻术”:虽然全部魔术的演出可说是由幻术所组成,在专业的领域内“幻术”这个字眼本身有其特定的意含;其几乎总是指涉一出在其中或包含人物或大型动物之魔术“效果”。

8.“手技”:单独一个的“手艺”技巧。又,在赌徒的用语里则是使用手法来诈赌。

9.“道具”:表演一出“效果”时必备的一项对象。介于一件“道具”(当其无作准备的)暨一项“用具”(有准备的)中往往有其差异存在的;例如像在演出“升牌”中使用的“狄威诺升牌”就是“用具”,然而将“狄威诺升牌”放入其内的正常玻璃杯则是一件“道具”。

10.“程序”:使用同一项“道具”来演出一连串的“效果”;例如一出“野心朴克”或“欧屈托钱盒”的“程序”。又,许多个别的“效果”组配成有效能的系列就成为一套“剧目”。

11.“秀”:一场表演或剧场的演出。

见“剧目”;“晚场全秀”。

12.“手法”:任何使用双手达成的措施或动作来导致一出魔术的“效果”;本术语意指一欺瞒的技巧被使用在一普通的对象上,但这并非总是如此。当然,由这术语所定义的此类动作和在表演时以双手操弄一件魔术的“用具”是截然不同的。

这术语也不可被和那些直截了当地使用技巧性的双手动作来演示一段“花式”混为一谈。

13.“手艺”:一个连同别的表演技巧来导致一出魔术“效果”的“手法”(或连串的手法)。

14.“把戏”:“把戏”是一般大众简述一出魔术技艺表演的用语;魔术师很少就这个意含使用“把戏”这个字眼。他们较喜欢“效果”这个术语。

遗憾的是“把戏”这个普及的用语带有作弊,讹诈及有害骗术的意含-而且也着重在魔术技艺中益智猜谜/难题的样貌,使真正的神奇娱乐受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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