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建立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

如题所述

从1999年中办、国办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以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取得了很大成绩;2010年底,为深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央又出台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但是,中央和自治区出台的大量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界定经济责任规定的比较原则和笼统,特别是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要求更是简单,体现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要件——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至今尚未建立,审计署目前也没有出台相关的量化指标参考体系。具体工作中,对经济责任的界定和评价操作难度较大,存在经济责任评价标准不统一、评价内容不科学、受人为因素影响等问题。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是经济责任审计的难点,也是容易产生审计风险的重要环节。如何完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切实做好对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评价已成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我们认为,各地区的实际情况不同,要制定一个全国统一的评价标准不现实,国家应制定一个类似“审计基本准则”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基本准则”的基础上,分类制订不同的评价指标框架,供各级审计机关规范执行,各地可遵循和围绕“基本准则”制定相应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具体指标。
一、任期经济责任构成的基本要件
1、经济发展责任。主要有:任期内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平均增长率、农民人均收入平均增长率、税收收入平均增长率和财政可用资金平均增长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净资产收益率、任期利润平均增长率税收增长率、不良资产比率等,应区别审计对象加以侧重分析,评价在领导干部任期内是否推动了经济发展。一是以任期内上级或相关部门下达任务数为基数比较,二是以前任领导业绩指标为基数对比,三是以同行业水平或平均水平为基数比较;同时,要充分遵循科学发展的理念,体现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要求,体现宏观政策对经济指标的影响程度。
2、经济决策责任。一是决策机制的健全性。主要审查工程项目、对外投资、大额资金分配、大宗物资采购等重大决策事项是否建立了相应的议事规则和有效的决策机制。二是决策内容的合法性。主要审查重大事项的决策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及和谐社会建立,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等问题。三是决策实施的有效性。包括决策的指导思想是否正确;决策是否实事求是,符合客观实际,能否有效执行。四是决策对象的效益性。是否获得了理想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是否取得了设计要求和预期效果。
3、经济管理责任。一是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主要是预决算制度是否完善,执行是否严格;支出审批制度是否明确,把关是否严格;财政收入是否做到应收尽收且集中管理;票据管理和领发制度是否建立,现金管理制度执行是否严格;往来款项是否及时清理。二是资产管理情况。任期内是否建立资产管理台账,固定资产是否做到账实相符、集体资产投资和收益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任期内集体资产是否做到保值增值。三是负债管理情况。计算负债增减情况,并分析原因,看偿债机制是否完善。
4、执行经济政策责任。对上级和本单位制定的各项经济改革、宏观调控等各项经济发展政策的执行情况。一是有无执行、有无虚假执行或不执行;二是执行的范围和力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片面强调地方、部门局部利益部分执行或执行有头无尾的现象;三是执行的效果是否符合要求,有无达到制定政策的要求。
5、廉政监督责任。一是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情况,主要评价任期内个人收益分配所得以及个人借用公款和使用公有财产等情况;二是个人廉洁自律情况,领导干部住房、用车、办公设施、通讯配备,个人收入财产申报,以及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及亲属子女经商办企业等廉政规定,是否认真执行并落到实处;三是廉政责任执行情况,所管干部是否有违反廉政规定或严重违纪违法情况;四是经济活动、经济决策中的失职渎职责任。在招商引资、项目建设、重要资金拨付等经济活动中,对因独断专行、索贿受贿、失职渎职对国家财产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承担廉政责任。
二、经济责任审计的基本内容和方法
1、通过以财政财务收支为基础的审计,核实其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性。
一是经费支出是否合规合法,有无将救济、科研、农业、教育、基本建设等专项资金(基金)挪作它用的问题;债权债务和往来款项业务是否真实,有无通过应付款为其他单位办理不正当业务或截留应当上交国家收入、出借单位资金牟取私利等问题;预算外收入是否合法,有无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收入不入账或账外设账等问题;预算外支出是否符合规定范围,有无大吃大喝、请客送礼、乱发钱物和铺张浪费等行为。
二是固定资产是否入账建卡,安全完整;增减变动手续是否齐备,有无管理不善造成流失问题;有无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固定资产或通过降低转让价格获取好处的问题;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是否全部入账、专款专用。
三是单位的对外投资活动是否严格遵循财务制度规定的对外投资的基本要求,有无对所创办实体占用单位的房屋、设备等有形资产和技术、专利等无形资产不进行有效评估计价、不收取占用费、无偿使用、所有权变相转移等造成国有资产在创办经济实体中流失的问题。
四是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是否在国家有关政策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了部门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要求,是否建立了现金出纳制度、报销制度、借款制度、“一支笔”审批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有无因内部控制制度不严或领导决策失误造成损失浪费及其他经济事故问题。
2、通过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资产和财务状况的认定,合理划分离任与继任领导的责任界限。
查清即将离任领导到任与上届领导交接时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以及即将离任领导与下届领导交接时或此项审计时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为其自身的经济责任提供服务,能使新任领导掌握单位的基本财力和其他财务信息,了解接任的是个什么摊子,便于加强管理和正确决策;同时,为审计评价对比分析提供基础数据。审计的方法通常是在财务收支审计的基础上,采取审查核对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的办法。主要认定固定资产金额及种类,财政拨款和预算外收入账面余额,应收款和应付款余额及明细,实有货币金额,并作为审计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予以简要说明。固定资产的金额要以实地盘点的固定资产原价为准,重点注明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和其他贵重物品,以及作为贷款抵押的资产实有数;认定往来账款时,对数额大、时间长的款项要进行实地调查,对合同应收未收款项或应付未付款项和呆死账要特殊说明,以体现债权债务的真实性。资产和财务状况的认定结果,除在审计报告中重点阐明外,最好以表格形式,如固定资产明细表、应收款明细表、应付款明细表等,作为审计报告的附件,这样便于有关部门全面了解财务情况。
3、通过经济责任目标、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的对比分析,考核评价领导干部的业绩。
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不仅仅是对其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性的审计和评价,还要运用与其相关的经济指标的考核情况来充实评价内容,使审计评价具体翔实、有理有据、公证力强。一般说来,经济责任审计综合评价运用的经济指标主要有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各项财政、财务指标。通过对实际指标同计划(预算)指标比较,本期指标和上期(上年同期或历史最高水平)的实际指标比较,对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以及经济决策、管理决策等进行全面量化考核和综合分析比较,以便客观地评价其经济责任。
4、通过对重大经济事项的审计,全面掌握领导干部在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及实施过程中发挥作用的程度及责任。
主要包括重大的对外投资、基本建设、招商引资等出台的宏观经济管理措施及制度建设情况。要对任期内具有重大影响的经济决策事项进行重点抽查。从最初的可行性调查开始,到决策过程、决策形成、决策实施、决策效益等情况进行审计或调查。通过审查决策资料,查阅相关会议纪要原件及相关记录,同参与有关经济决策及具体执行人座谈等形式,掌握领导干部重大的经济决策项目及内容,梳理出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相关的重点审计项目和具体执行的各个环节及其执行结果,全面搞清重点问题的每个环节和细节,查明领导干部有无超越职权决策、盲目决策和个人武断等问题,客观评价经济责任。
5、通过被审计领导干部执行廉政规定情况的审计与调查,审查其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情况。
首先要通过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财政财务资料的审计,从账面上收集证据,看其收入来源的合规合法性是否如实申报,有无非法收入等。其次,利用群众举报线索进行核查,对举报的与财政财务收支和领导干部本人经济责任直接相关又可以通过审计手段能够核实的问题,应全面加以调查核实;对群众举报反映不实的问题,通过审计也可予以澄清,也有利于解脱领导干部的责任。同时,对群众反映的一些不能直接从财政财务收支资料中查清的问题,应采取专项审计调查的方法,组织专门力量沿着项目和资金走向,向上追溯决策过程、报批程序和领导批示,向下延伸资金流向、项目实施过程及其效果,重点加以核实。第三,对单位违纪违规问题,应在查明违纪事实的基础上逐项分析产生问题的背景原因,分清是个人经济问题,还是财政财务收支的违纪违规问题,力求准确把握问题的性质和实质,如实客观地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
三、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该围绕审计内容进行,坚持审计什么评价什么。对超出任期内法定经济责任范围事项、非审计的事项、不相关的经济责任以及未经查实的问题不作评价。为此,经济责任进行审计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相结合的原则。财政预算会计和行政事业会计在核算上实行的是收付实现制,这是由被审计单位经济性质和国家从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的。但作为人格化的经济责任审计,如果完全按照收付实现制反映的财务成果去评价被审计人,则不能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和界定领导干部任期内的业绩和经济责任。因此,在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对会计数据的认定,应严格按会计制度规定,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但对被审计人的评价,则应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对有关数据进行调整,即:凡属本任的收支和债权债务,不论是否支付现金,均划为本任领导的经济责任;前任超收或超支,负债或留下的债权,在会计处理上即使在本任期内,也不划为本任领导的经济责任。
二是可控性原则。审计评价重点放在被审计人能够实施控制的事项上。一个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和单位账面反映的事项,并不全是被审计人能够实施控制的事项。在审计评价中,如果这部分内容在审计结果中所占比重较大,或者审计认为这种结果可能导致有关部门获取错误信息时,审计人员在计算与此类事项相关的评价指标时,则应予剔除或作相应说明。如在评价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时,对任期内机构合并、分设,债务重组,资产重估、自然灾害等引起国有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应予剔除或单独反映;在考核预算执行情况时,对任期内遇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事项要客观地进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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