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是什么意思? 谢谢!

如题所述

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是由若干普通行政单位或自治区单位组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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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2-25
任何一个国家都在一定的领土范围内,对一定的居民行使国家权力。为了便于统治和管理,使国家权力落实到一切地方和所有的人,统治阶级有必要把国家划分为若干行政区域,设置若干级的国家机构,这就是国家结构形式的问题。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有单一制和复合制两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

单一制国家,从法律体系看,全国只有一部宪法。从国家机构的组成看,全国只有一个立法机关,一个中央政府。从公民的国籍看,公民只有一种国籍。从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划分看,全国按地域划分为若干行政区域,各行政区域接受中央政权机关的统一领导。地方政府的权力由中央政府授予、规定,具有明显的中央授权性,中央也可以将权力收回或重新加以规定,甚至撤消地方区划、地方政府,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是支配和从属关系。从对外关系看,国家是一个完整的主权国家,也是国际交往中的单一主体。

单一制国家,地方政府职权由于情况不同而有差异,遂出现两种类型。一种是中央集权型单一制国家。其地方官员由中央委派,或由地方选举,代表中央来管理地方的行政事务。地方居民无自治权,只有经中央批准才能建立地方自治机关。地方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都在中央政权的严格控制下,在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其职权。另一种是地方分权型单一制国家。在这种类型国家中,地方居民可以依法自主组织地方的公共机关,并在中央监督下依法自主处理本地区事务,而中央不得干涉地方具体事务。如发现地方议会有越权行为,则中央政府可诉请司法机关予以纠正。

前一种的中央集权型单一制国家的例子有法国,后一种地方分权型单一制国家的例子为英国。在法国,起主要作用的地方国家机关是地方行政机关,其官员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他们是代表中央,按照中央的命令来办事,对国家的内务部负责;另一方面,他们又作为地方官员,管理一切地方行政事务。不过,中央有权撤换地方官员。在英国,由于其历史的传统,地方政府实行一定程度的自治,地方设有与其相应的议会和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是地方议会任命的执行机关。议会通过的决议必须经中央有关部门批准方能生效,法律草案在议会通过前须事先征求中央有关部门意见。管理委员会要执行全国性的政策,负责各项事务的具体管理。随着中央政府对社会的干预和经济职能管理的加强,也增强了对地方政府的监督和控制。

单一制的国家目前在世界上占较大比例,其优点在于:在集中的中央政权领导下,可以集中人力、物力,有利于国家的建设与发展;由于上下联系方便,各项政策、法令从上到下,畅行无阻,有利于国家的行政效率的提高;中央有强大的经济实力,有利于解决地区间发展的不平衡,促进落后地区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发展;统一的文化、教育与集中向心的交通网络与通讯,有利于全国人民的思想观念的趋同与凝聚力的增强,这对于国家克服困难,抵御外侮将发挥重要作用。虽然,单一制国家有很多优点,可是世界上并不都是单一制国家,即使是单一制的国家也未能将上述优点充分发挥出来,有的还导致国家的分裂。这说明单一制国家本身还需要些基本条件,只有当具备这些条件时,单一制国家才能存在与发展。

在理想情况下,单一制国家的条件,从政治地理学的角度分析大体如下:在地理方面,首先应是一个形状紧实,内部条件较均匀,有一个核心地区,境内的往来联系比较方便;在人文方面,其在语言、宗教、文化等方面较为一致,即使存在差异,其主群体能发挥核心作用,居民分布并未出现由于环境原因而产生的地域上的孤立与封闭现象;在经济上,存在着紧密联系与互补;在历史上,曾在一个政权之下,有着共同的命运与良好关系。当然,这些条件是种理想情况,在客观实际中,只能是相对而言,不能绝对化。

从目前的单一制的国家产生的情况来看,结合上述条件,大体有以下几类:

第一类是在封建社会时就是一个独立国家,经过某种形式的革命与改良,转变成现代国家,实行单一制。这类国家多在欧、亚两洲,因为这里经济文化比较发达,历史悠久,在封建社会时就存在不少国家。例如欧洲的英国、法国、西班牙、意大利以及亚洲的中国、日本、泰国都属于这种类型,其中法国较为典型。法国在15世纪末,法兰西最后剩下的一些贵族领地也都并入法兰西王国。在革命中,不仅彻底取消封建制度,而且在拿破仑当政时,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对全国行政单位进行了重新划分,使各省的规模大体相等,各单位与中央都实行同样关系,同时,又建立一个集中于巴黎的交通体系,这些对加强法国这个单一制国家的向心力起了关键作用。这类国家都属于一个民族,或由一个占绝对优势的主体民族所组成,即使有些少数民族存在,但多在封建社会时期就共同生活在一个国家,故单一制能为国家所采用。

第二类是由欧、亚两洲多民族的大国分裂而独立的国家。这些多民族的大国为奥匈帝国、沙俄和奥斯曼帝国,在一次大战结束后,这类国家有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罗马尼亚、保加利亚以及波罗的海沿岸的立陶宛、拉脱维亚、爱沙尼亚和芬兰。它们都是根据巴黎和约而建立的,其国界是以民族的分布情况来划分的。除捷克斯洛伐克是由两个主体民族组成外,其余多是一个主体民族所组成。

第三类是西属拉丁美洲的殖民地,后来独立新建立的国家。在拉丁美洲,除巴西曾属于葡萄牙外,其余都曾是属于西班牙的殖民地。为便于统治,西班牙把它们划分成四个总督区,即墨西哥、秘鲁、格林纳达(首府在哥伦比亚的波哥大)和拉普拉塔(首府在阿根廷的布宜诺斯艾利斯)。独立战争(1806—1826年)后,独立出一大批国家。这些国家基本上以土生白人、原土著印地安人及混血种人为主。所以在居民的成分及文化背景上(如都用西班牙语)比较一致。在独立国的划分上,地理因素及原总督区起着重要作用。例如,原格林纳达总督区,其首府在波哥大,在南美的辖区包括哥伦比亚、委内瑞拉、厄瓜多尔,独立后成立的共和国命名为大哥伦比亚共和国,国土范围与前总督区一致,后来内部发生分歧,委内瑞拉和厄瓜多尔分别于1829年和1830年退出哥伦比亚。再如,原来属于墨西哥总督区的中美洲,于1923年从独立的墨西哥分出,成立中美洲联合省,后改为联邦,但由于各种分歧与矛盾,最后终于分裂为危地马拉、萨尔瓦多、洪都拉斯、尼加拉瓜和哥斯达黎加五国。这五国范围原属墨西哥总督区下的危地马拉督辖区。可见,其先脱离及联合与督辖区有关,后又分为五则亦与其地域条件的分割有关。这类国家大多采用单一制。

第四类是第二次大战后由于殖民地的民族解放运动所产生的国家。这类国家主要在非洲与亚洲。这类国家基本上是在帝国主义所分割的殖民地各管辖范围的界限内实行独立。由于各帝国主义者不论是武装的掠夺,还是彼此间瓜分,他们既未注意人文特点,也未考虑到自然因素。因此,使大部分国家内部差异性较大,成为这类国家的重要特点。虽然存在这种情况,但是绝大多数国家仍然采用单一制的政体。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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